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两会工作报告上明确提出:“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稳慎试点,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
最高检提出的“积极、稳慎试点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既是对企业的“厚爱”,也是对企业的“严管”,既为守法经营而管,也为健康成长而究。对于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济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这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厚爱”。
而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判实刑”,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纵容?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可以超越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当然不是!最高检在表示“厚爱”的同时提出对这些涉案企业进行“严管”,要求涉及企业的不捕、不诉、判缓刑案件,企业及其负责人须承诺并践行可监管、可检查的整改措施。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的监督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企业管理漏洞。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的管理漏洞,会要求企业做出整改。此时的整改分四步走。
(1)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检查建议;
(4)企业整改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即完成。
(5)企业通过第三方验收合格之后,整改完成。
(附:试点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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