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二、裁判
裁判理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三、评析
(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均衡夫妻利益,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救济家务劳动贡献者的离婚权益,通常在家庭中承担家务劳动的为女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提高女性地位的意义,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公平正义。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容
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内容,学界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法条中表述的在婚姻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是否仅限于家务劳动。将法条中“义务”理解为仅指家务劳动的观点认为,家务贡献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和协助另一方工作,即法条中列明的三点内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又可称为家务贡献补偿制度。而主张此义务不仅限于家务劳动的学者认为,除法条中列明的三条内容外,还应包括协助配偶工作的义务,因此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前提下,对家庭生活事务和配偶事业发展付出义务较多、贡献较大的一方,离婚时可以得到补偿的一种离婚救济制度。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婚姻家庭内部关系中的劳动应该细化为两类,一是纯粹的家事劳动,在家庭生活中“从事家事劳动”,以琐碎的家庭日常事务为主,如扫地做饭、照看老人、孩子的生活起居等,二是直接帮助另一方工作的生产劳动,对其营业或职业予以协助。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第一,无论夫妻双方婚后实行法定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家务贡献者都可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而这也是《民法典》对《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的变革。主要原因在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适用主体。婚姻存续期间,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主要在于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不同于雇佣劳动,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夫妻双方,处于私领域,不产生直观可计算的价值,却对稳固家庭生活以及辅助另一方的工作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虽然在实际中承担家务劳动的多为女性,但是男女均可主张对其家务劳动进行补偿。
第三,适用时间。在离婚时请求补偿,即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时。如果在离婚之时,家务贡献一方没有主张自己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说明请求权人已处分了自己权利,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达成协议离婚后或者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后,家务贡献一方都没有权利向对方请求补偿。除此之外,离婚经济补偿不以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即无论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第四,当事人自愿协商。即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下,以离婚经济补偿的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为主,协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离婚经济补偿中的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方法和参考因素、补偿数额、补偿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再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对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并没有达成合意,之后由人民法院判决了5万元的离婚经济补偿。房山区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以上参见刘金依:《论民法典中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构建》,山东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
四、结语
婚姻不是成长的终点,不是蹉跎的理由。即使是婚后,双方也要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夫妻之间应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共同守护家庭。倘若有一天决心走出婚姻,也记得要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煮夫”们,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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