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的是“没签合同”的借口,动的是“赖掉债务”的心思...
工程都竣工了,按照合同,你们公司该把拖欠的货款付清了……
你看好了,合同上可没有我们公司的公章,你该找谁找谁去……
别急,书面合同若不成立,事实合同亦有效力。只要交易真实发生,妄图逃债根本没戏!
双方达成供应协议。2016年3月,隆新公司承包了当地中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商砼,遂与商砼供应商万宝公司达成供货协议。双方约定:中医院项目建设用商砼,全部由万宝公司供应,隆新公司自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50天内付清货款。万宝公司将签好的《供应合同》交予隆新公司,但隆新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盖章。货款支付产生争议,其后,万宝公司累计供货,金额达1500余万元。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隆新公司支付货款1250万元,尚欠货款250余万元。万宝公司多次向隆新公司催收余款,隆新公司提出,其并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不是《供应合同》相对方,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判决支付货款无奈之下,万宝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隆新公司支付尚欠货款。法院审理后认为,
隆新公司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万宝公司实际向隆新公司提供了商砼,隆新公司也接受且使用了商砼,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隆新公司应依法向万宝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结合本案
本案中,隆新公司是工程项目承建商,其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万宝公司供应的商砼确为隆新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且隆新公司已向万宝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隆新公司对万宝公司供货行为的认可,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万宝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隆新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契约无处不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消除合同效力瑕疵,才是市场主体避免履约纠纷的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