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李某萍、杨某城二人为邻居关系,因杨某城房屋装修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7月12日,杨某城在经过李某萍家门口时,撕掉了李某萍门口一侧张贴的对联。李某萍主张杨某城撕毁其对联及在对联上粘贴白纸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明确要求杨某城书面向李某萍家庭道歉,在李某萍原贴对联的地方张贴一张签名的赔礼道歉信并在小区微信群内道歉,原对联为手写对联,要求杨某城按照相同的内容、样式、规格、字体向李某萍赔付对联一副。李某萍提供了视频截图一张,拟证实杨某城家人用白纸蒙住李某萍的对联,对李某萍家庭进行挑衅和侮辱。杨某城辩称该白纸是一层胶纸,是为避免李某萍的对联因杨某城的装修工程遭到污染而封上。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2020)粤01民终6694号
案 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裁判年份:2020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城
争议焦点
杨某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李某萍的人格尊严;杨某城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
裁判理由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杨某城抗辩其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为避免李某萍家门口张贴的红色对联受损而进行保护性封盖,但双方对于封盖使用的是白色塑料膜还是白纸存有争议,况且根据李某萍一审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杨某城使用了白色封箱纸而非透明纸环绕四边粘贴封盖了李某萍家的对联,与中国人使用红色对联寓意喜庆吉祥祝福的传统习俗不符,有违公序良俗。结合考察杨某城在一审答辩中承认双方此前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导致其心中愤懑,此后杨某城在发现该白色边封盖物被揭开拿掉后又撕毁对联的行为。本院认定足以证实杨某城存在侵权的故意,存有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造成李某萍财物损失,并构成对李某萍人格尊严的侵犯,李某萍主张杨某城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萍主张杨某城的侵权行为给其及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至深,有鉴于杨某城的侵权行为确实给李某萍带来不良心理影响,本院酌定杨某城赔偿李某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李某萍主张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99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萍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以原审法院审核为准)。
四、杨某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某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五、驳回李某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
一、何为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内容大致包括:1.政治国家公序;2.市民、农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3.他人人格尊严;4.家庭道德关系准则;5.其他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并且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通过设立公序良俗原则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本案中,杨某城使用白色封箱纸封盖李某萍家的对联,与中国人使用红色对联寓意喜庆吉祥祝福的传统习俗不符,虽然现行法律对于该类行为并无具体规定,但法院仍然可以据此认定该行为有违善良风俗。
二、侵犯人格尊严的认定
人格尊严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我国,人格尊严既是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同时也表现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构成侵害人格尊严的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项构成要件:一是确定进行某种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二是在一般人看来该行为已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构成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较为恶劣,应当达到侮辱的程度。具体到本案,双方此前因装修纠纷产生矛盾,杨某城在发现该白色边封盖物被揭开拿掉后又撕毁对联,如果依其辩称封盖对联是出于保护的目的而为之,按照通常逻辑,杨某城应事先知会或者征询李某萍的意见。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来看,杨某城撕毁对联的行为包含挑衅与侮辱的成分,因而人民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人格尊严并无不当。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司法实践中,因为地区差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及相关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关于抚慰金的数额只能由法官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主观裁量确定。
(参见:《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6月)
四、结语
远亲不如近邻,家庭和谐邻里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土壤与基石。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通过和解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是法律人应该具有的方法和思维。维权固然重要,和睦更需良药。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