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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破产管理人列为破产撤销权案件原告是否影响到诉讼主体适格的判断​?


裁判要点


1.【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如何识别、认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适格,需根据相关纠纷案件的类型,结合该类型纠纷的法律规范作进一步分析和判断。


2.【破产撤销权案件原告的确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撤销权的案件,债务人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指导文书样式不具备法律强制力】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于规范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具有示范和指引功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均应遵照执行。但不能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作为判断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有关案件诉的要件的法律依据。


4.将破产管理人列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一般来说不会影响到诉讼主体适格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也明确了关于债务人管理人的名册确定、指定及更换等事项,管理人的选任和确定具有法定程序,因此债务人管理人具体由哪些个人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有具体明确指向,将破产管理人列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一般来说不会影响到诉讼主体适格的判断。


5.以债务人管理人名义起诉不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如果基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避免管理人在诉讼中违反诉讼义务需要承担妨害诉讼的法律责任或者管理人未尽勤勉责任甚至侵权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出现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也可以参考文书样式95规范,由受案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或者依职权将作为管理人的具体个人或者中介机构列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但不能认定以债务人管理人名义起诉就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




案情概要

一、新光集团管理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新光集团在其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向吉林银行东盛支行个别清偿6476013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2.判令吉林银行东盛支行立即返还新光集团财产6476013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由吉林银行东盛支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新光集团于2018年11月21日、12月21日及2019年4月3日向吉林银行东盛支行清偿合计64760130元的行为;二、吉林银行东盛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光集团管理人返还64760130元;三、驳回新光集团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65600元,由吉林银行东盛支行负担。


二、吉林银行东盛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驳回新光集团管理人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新光集团管理人承担。


三、二审法院裁定: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新光集团管理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存在退还问题(一审法院同意缓交,一审原告现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吉林银行东盛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00元予以退还。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至于如何识别、认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适格,需根据相关纠纷案件的类型,结合该类型纠纷的法律规范作进一步分析和判断。本案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焦点问题在于以债务人管理人名义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此类案件原告主体适格的要件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撤销权的案件,债务人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至于撤销权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写明为“某一债务人管理人”还是作为该债务人管理人的某个人或者某中介机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文书样式95明确:“应区分不同管理人类型分别确定原告:管理人为个人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管理人为中介机构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


二审法院认为,文书样式95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制定,该法律文书样式是对破产撤销权原告诉讼主体的规范,“新光集团管理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于规范有关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具有示范和指引功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均应遵照执行。但不能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作为判断破产案件或者与破产有关案件诉的要件的法律依据。该文书样式95虽然明确在有关破产债务人的管理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应列担任管理人的自然人或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原告,但不能以此规范为依据作为判断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否适格的依据。根据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也明确了关于债务人管理人的名册确定、指定及更换等事项,管理人的选任和确定具有法定程序,因此债务人管理人具体由哪些个人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担任有具体明确指向,将破产管理人列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一般来说不会影响到诉讼主体适格的判断。


当然,如果基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了避免管理人在诉讼中违反诉讼义务需要承担妨害诉讼的法律责任或者管理人未尽勤勉责任甚至侵权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出现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等问题,也可以参考文书样式95规范,由受案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或者依职权将作为管理人的具体个人或者中介机构列为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件的原告。但不能认定以债务人管理人名义起诉就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


故二审法院以新光集团管理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新光集团管理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本案一审法院就当事人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起诉,未对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本案应撤销二审裁定,由二审法院对当事人诉争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新光集团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所提出的请求本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再审请求,亦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52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浙江高院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新光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后,指定相关机构担任联合管理人。新光集团管理人在履职期间,向一审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对于提起破产撤销权的诉讼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中的“文书样式95”(以下简称文书样式95)明确规定:“应区分不同管理人类型分别确定原告:管理人为个人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管理人为中介机构的,原告应列为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


为此,本案应当以相关机构管理人为共同原告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新光集团管理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起诉。虽然新光集团管理人也提交了以“新光集团管理人”作为原告的案例,但是,文书样式95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制定,该法律文书样式对破产撤销权案件原告诉讼主体的规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破产法的意见,该院应当遵照执行之。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及管理人失职的赔偿责任归属等问题,如果管理人在诉讼中违反诉讼义务需要承担妨害诉讼的法律责任或者管理人未尽勤勉责任甚至侵权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不同法律文书中的诉讼主体一致性之要求,若简单以“***管理人”作为原告而不执行破产文书样式通知对中介机构作为原告的规定,将会使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和判决书应当直接由中介机构作为被处罚人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难以落实到位。


具体到本案,就讼争金钱之债,吉林银行东盛支行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后,管理人虽有异议,但却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管理人应当起诉而逾期不起诉的行为是否失职及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尚无定论。在简化诉讼程序和管理人责任落实到位的价值取向上,应当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以四家中介机构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从而促进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避免管理人权利义务不对等。


综上,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审发现一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二审裁定: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新光集团管理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存在退还问题(一审法院同意缓交,一审原告现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吉林银行东盛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00元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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