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责任编辑:张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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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25
导读:在劳动力市场,不同的用工关系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同,那么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同。不少人对劳动者、临时工、劳务工、派遣工、承揽人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等身份的理解存在混淆,导致因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而承担了法律责任。
在本期的知识分享中,本律师为各位详细介绍一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承揽关系下的联系与区别,供大家参考借鉴。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
一、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而劳动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不包括未取得相应就业证件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是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作如下区分: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鉴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此时应不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鉴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因用人单位所致,故应当继续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负担着比劳动者更多的法定义务。以下为本律师所列举的部分法定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次月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除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自法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3)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比例。
4)除最低服务年限、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等内容可以给劳动者附加相应的违约责任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一般难以再以其他事由要求劳动者承担其他事项的违约责任。
5)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以及经济上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执行裁员措施之前,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告手续。
7)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并不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限制。
8)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外,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录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9)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当地政策要求向特定条件下的劳动者支付高温费。
10)劳动者超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的,属于加班。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等收到伤害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标准进行申报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
12)用人单位如果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特定的人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双方因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必须采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除对于用人单位一裁终局的特定案件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劳动仲裁而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下,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当然,对于双方因劳动关系而签订的一揽子劳动报酬结算协议,例如工资欠条等,劳动者也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关系中还有另外一种非典型的用工形式,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具有如下特点:
2)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4)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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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