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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彩票婚后中奖领取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非即型开奖彩票的购买、开奖、兑奖之间存在时间差,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彩票,在婚后去领奖,则该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购买彩票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本文对此将作浅析,供读者参考。


特别提示:

1、本文所作分析的前提是男女双方没有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书面约定,即:本文讨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是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度。

2、本文所称的购买彩票,系指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即开型彩票。


01

可能出现争议的不同情况列举


接下来,我们用两对夫妻举例,模拟不同的时间点并指出其中的不同点:



通过上述两对夫妻的行为,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点:


(一)购买彩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

(二)兑奖的行为均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

(三)关键的差异在于:公布中奖号码并确认中奖的事实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还是之后。


02

针对上述例子差异的法律分析


(一)“购买彩票、中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分析


1.购买彩票——带有公益性质的射幸合同


①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因此,我国合法的彩票,均带有“公益性质”。

② 射幸合同而非赠与合同。


第一、购买彩票的行为并不是无偿的。从彩票购买、发行的两方主体来看,彩票购买者需要支付钱款获取彩票(凭证),彩票发行机构需要为中奖的彩票购买者支付奖金,这是双方最主要的义务。不能因为绝大多数彩票购买者无法中奖,就认定彩票购买者与彩票发行机构之间的行为是无偿的。


第二、从彩票购买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其主观上并不认为是单纯的赠与金钱给彩票发行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而是均认为或者希望能够获得超值回报(即中奖)。所以,彩票购买者其意思表示并非是单纯的赠与,而是希望获取回报。


第三、虽然我国的彩票发行具有公益性质,且公益性质多见于赠与合同行为中,但不能认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就不能带有公益性质。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购买彩票属于射幸合同民事法律行为,且带有公益性质


2.中奖——公布中奖号码后的偶然所得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第(九)项: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② 根据非即型开奖彩票的性质和特点,彩票购买者在当期彩票开奖前,其所购买的彩票能否中奖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便当期最终中奖,在开奖号码公布之前,不能认为其购买的彩票就一定会中奖,只有在当期中奖号码公布之后,彩票购买者购买的彩票才能确定是否中奖。我们不能用后来发生的事实来倒推之前的情况一定会导致该种结果的发生。


从上述规定并结合第一点关于购买彩票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购买的彩票中奖金额,属于射幸合同中彩票发行机构所需支付的对价,即彩票发行机构有义务根据双方形成的彩票射幸合同,向持有中奖彩票的购买者支付奖金的义务。该种奖金属于偶然所得。


(二)奖金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还是“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司法解释》”)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第31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彩票中奖后的奖金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还是“财产”就非常重要了。因为如果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那么有可能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属于“财产”,那么取得该财产的时间与夫妻双方结婚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就很重要。


对此,笔者倾向于认为:购买的彩票属于财产,彩票中奖后可以取得的奖金同样属于财产而非一方财产(彩票)产生的收益。理由如下:


1.结合前文的分析,彩票购买者在支付对价后方可取得的彩票,此时该彩票是支付对价的凭证,在开奖之前,其购买的彩票能否中奖并取得对价(即奖金)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最后购买的彩票中奖并可以兑奖,但由于彩票发行机构开奖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开奖之前,该彩票能否中奖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彩票的财产属性仅仅是其彩票本身的价值(即彩票作为支付凭证的纸质价值)。


2.彩票中奖并不是彩票本身的收益。如前所述,在确定中奖之后,彩票所承载的号码可以兑奖,此时彩票购买者才享有向彩票发行机构要求支付对价的权利,即此时彩票购买者才享有对应奖金的债权请求权。


3.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规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变化部分的归属问题。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所结果实)、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如:市场行情的变化),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管理无关,其性质仍归入个人财产符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除此以外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彩票不应当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因为传统的投资行为应当是占用时间、精力的行为(如:炒股、买基金),需要耗费一定的脑力劳动,虽然该种行为与购买彩票一样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两种风险和行为性质不能混淆。


因此,彩票中奖后的奖金,不属于彩票的收益,而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属性,属于独立的财产,至于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则应当结合该笔财产的获得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来综合判断。


(三)“确认中奖”和“兑奖”两种行为,哪一个行为才是法律层面的“获得财产”


需要正确理解“所得”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精神:“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即:购买的彩票在确认中奖之后,购买者已经享有了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兑奖的财产权利,在没有兑奖前虽然购买者尚未实际占有奖金,但仍应视为购买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该财产,也即此时该奖金属于所得的财产。


(四)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度,即:在无约定或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一般认为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的精神:我国为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而该制度的法理基础是承认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之间的“协力”贯穿整个婚姻生活。只要婚姻关系存在,便可认定夫妻之间存在着“协力”关系,而不考虑双方情感状况、家务劳动分配以及各自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共同财产制认可夫妻之间的“协力”,目的在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以家庭整体利益为重,鼓励配偶之间互相支持与扶助。因此,对于无法判断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时候,应以确定为共同财产为原则。


(五)对举例中两对夫妻兑奖的性质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就可以对上述例子进行分析:


1.就第一对夫妻的情况而言。开奖并确定中奖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此时购买彩票的一方已经取得了获得奖金的财产权利,虽没有实际占有奖金(即未领奖),但仍应当属于购买彩票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且不因双方婚后领奖(即实际占有)而发生变化。


2.就第二对夫妻而言。开奖并确定中奖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此时购买彩票的一方已经取得的奖金应当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03

总 结


彩票中奖后的奖金不属于彩票所产生的收益,而是独立的财产,因此,在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度的前提下,“婚前购买彩票婚后中奖领取的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结婚登记时间与彩票确认中奖时间的先后顺序。



责任编辑:(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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