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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张冠李戴告错当事人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原告某银行制作起诉状时粗心大意、张冠李戴,错误书写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2014年11月,秦某在某银行申办贷记卡一张,并签署领用合约。合约约定:1、借款人应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2、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约定了违约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秦某在某银行核发贷记卡后,未能按约定还款,并出现多次逾期。截止2020年12月28日,尚拖欠借款本金12859元、利息1029元、违约金722元、手续费50元。某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在庭审结束后,经办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发现某银行制作的起诉状粗心大意、张冠李戴,错误书写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导致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某银行错误书写了被告秦某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鉴于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某银行无权申请变更诉请。原告诉请的债务人主体信息错误,致使被告秦某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起诉。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起诉,并将诉讼费退还原告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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