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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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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宪法责任概念、正确认识宪法责任、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宪法监督的区别与联系、宪法责任追究及其必要性和宪法责任在中国的现状及其建议五部分去试论宪法责任的重要性,旨在通过本文在中国建立宪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宪法的法律作用。

  关键词:宪法;宪法责任;宪法责任追究;制度

  引言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行使与限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目前,我国宪法为1982年制定,经历了五次修改,总体上符合国情,符合人民利益,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指导性作用。但是,宪法作为一部法律,目前在我国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性意义和政治性意义,却失去了它作为法律本身应有的作用。归根到底,我国宪法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是由于宪法责任的缺失,使得宪法几乎就沦为一纸空文。

  宪法责任在国外已经有了具体的实施与执行,甚至已经有了许多成功经验的落实模式。可以看出的是,宪法责任是维护宪法权威,完整宪法法律作用,使公民权利得到真正落实的关键之一。因此,建立与完善宪法责任制度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更甚,这也是中国宪法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宪法责任的概念

  在阐述宪法责任概念之前,首先了解与宪法责任有着十分密切联系的法律责任。依据张文显所编著的第二版“红皮书”法理学教材,法律责任的概念为: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也即是由于违法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由上述概念看出,无论是何种法律责任的引起,原因都是因为属于这一法律范畴的法律事实所没有履行这一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因此依据法律责任的定义,可以将宪法责任定义为因违反宪法所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对于宪法责任这一定义,我们要从两个个层次去理解:第一层次要理解理解宪法责任是要以宪法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所谓的法律责任,宪法责任也是如此;第二层次是要理解宪法责任的主体要承担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等不利后果,即法律责任必然会导致责任主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必然结果,宪法责任也是一样。

  宪法责任虽然是要求宪法责任主体承担不利后果,但不代表宪法责任就是一种消极责任,这是因为宪法责任具有预测性与指引性,宪法责任能够对宪法主体的行为给出预期判断,简单地来说,就是宪法责任给宪法主体行使某种行为是一种预先评价,能够凭借其强制性合理控制宪法主体的行为。所以,在此意义上,宪法责任既可以是积极责任,也可以是消极责任。

  二、如何正确认识宪法责任

  要正确认识宪法责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它们分别是宪法责任的性质、渊源、主体、形式。

  1.宪法责任的性质

  目前,在中国学术研究的范围中,宪法责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争议声音,但主要存在三种说法。

  第一种是认为宪法责任属于政治性责任。其依据是由于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和。例如:国家性质、国家机构的构成、权力机构的组成和公民选举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都具有明显的政治性。除了宪法的内容具有政治性,学界还认为宪法的制定机关与制定目的都涉及了政治。首先宪法的制定是具有国家权力的政治人物或政治组织,其次宪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某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所以,违反了宪法义务就意味着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利益,违背了具有国家权力的政治人物或政治组织得意愿。据此,宪法责任便是一种政治责任。

  第二种是认为宪法责任属于道德责任。这种理论的依据是从宪法规定的义务抽象出宪法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的确,宪法包含了许多社会评价和期望,它的内容引导公民培养和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也引导政府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政府,因此宪法涉及到了用社会公认道德去约束宪法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义务就等于违背了社会道德。因此便有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第三种是认为宪法责任是属于一种法律责任。这种理论的依据有两个:宪法首先是一部法律,宪法责任必然是在法律责任的范畴。其次,宪法责任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1)宪法责任有自己的法律责任主体;(2)宪法主体有违反宪法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形,也即有违法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3)宪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结果;(4)违反宪法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5)宪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以上两个方面,大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责任是属于一种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法律本身就与政治、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不能因为有着密切关系,就能把法律与政治、道德等同,所以宪法作为法律,宪法责任属于法律内容范畴,宪法责任具有政治属性和道德属性是勿用否定的,但这两种属性是不能代替宪法责任的根本性质——法律责任。

  2.宪法责任的渊源

  宪法责任的实现源于宪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可以肯定的是宪法责任的渊源必定与宪法有关,而各国宪法却有成文与不成文的形式之分,所以宪法责任的渊源就具有了不同类型。主要有:(一)宪法典,主要在成文法典国家;(二)宪法性法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补充或展开性法律,也能成为宪法责任的依据;(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更为精确的说明,因此它往往能够成为鉴别某一法律事实是否违背了宪法本身所追求的价值,因此也是宪法责任另一重要渊源;(四)宪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判例由于判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而成为了宪法责任的重要渊源。

  3.宪法责任的主体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一般认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在法律关系中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同样,宪法责任的主体也应该为在发生的宪法关系中要履行宪法义务的一方主体。由于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最终法律价值是限制政府权力,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据此,政府和权力机关要履行的宪法义务就是合理合法行使权力,不得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毫无疑问,政府和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都可以构成宪法责任主体,承担损害结果后的不利后果。

  然而,公民能否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往往是研究宪法责任主体问题的重点,其实大部分学者对这一问题上所持的观点都是赞成公民是可以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本文也同意这一观点,原因是:(一)宪法精神虽然赋予公民自由与权利,但同样表明了不能因自身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而干涉或损害了其他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就是宪法所要求公民履行的最基本义务;(二)宪法为基本大法,它的法律精神必定为其他法律制定的法律精神,因此,当公民违反了刑法、民法等法律相关义务时,也就必然违背了宪法的法律精神或相关内容,只不过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具体法律存在相关内容义务,而不得不以具体法律为该法律责任的依据,要不,具体法律就等于形同虚设了。(三)宪法或宪法解释能够弥补其他具体法律的不足,当具体法律因缺陷相关内容义务时,可以援用宪法精神、相关条款和宪法解释来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为没有履行法律的义务而负责。综上所述,公民是能成为宪法责任的主体的。

  除此之外,根据宪法相关内容和法律责任的法学理论知识,本文认为,政党、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和社会团体组织也能成为宪法责任主体。

  4.宪法责任的形式

  宪法责任的形式,也是指宪法责任实现的方式。依据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原理知识和宪法责任的特殊性,宪法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惩罚、补偿、取缔或不适用相关法律、弹劾和丧失基本权利。惩罚是指对宪法责任主体采取承担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例如罢免官员、取消社团资格,解散政党或宣布其为非法政党等;补偿主要是指宪法责任主体对另一宪法主体造成的伤害给予一定比例的金钱的行为,例如国家补偿或司法赔偿等;取缔或不适用相关法律是指对违背了宪法的最高效力的法律予以取缔或不适用,例如撤销某某省行政法规或某某省人大代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等;弹劾是指对国家高级官员的违反宪法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司法程序,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用;丧失基本权利是指对要承担宪法责任的宪法责任主体剥夺其宪法基本权利,例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

  三、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宪法监督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在宪法研究中,与宪法责任相近的有违宪责任与宪法监督。这三者之间分别有自己的不同点与相同点。其中违宪责任的概念是因行使权力而违反宪法而承担司法制裁的不利后果;宪法监督是指对宪法运行制度监管和督察而完善宪法落实的制度。

  1.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

  从概念上看出,违宪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权力的行使权,因此只能违宪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这相对于宪法责任的主体来说,宪法责任主体的范围比违宪责任的主体要大。同时,又因为违宪责任同样是违反宪法义务而承担司法制裁这一不利后果。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宪法责任与违宪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它们的联系是指违宪责任一定是宪法责任,而宪法责任不一定是违宪责任;而它们主要的区别就是责任主体不同,违宪责任主体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但宪法责任主体不仅限于此。

  2.宪法责任与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运行一种监督,而宪法责任可以讲是宪法运行中的宪法追究这部分的内容,因此宪法责任可以讲师宪法监督的一种运用形式。它们的之间的联系是宪法责任是宪法监督运用方式之一,宪法监督未必就是指宪法责任的追究。然而,它们的区别是在主体和目的上。(一)宪法责任主体是宪法义务的履行人,而宪法监督的主体是国民和社会,相比之下,宪法监督的主体更为抽象,更为广泛。(二)宪法责任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追求宪法的最高法律价值;宪法监督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完善宪法的运行于实施。相比之下,宪法责任的是宪法内部的完善,而宪法监督是宪法外部的完善。

  四、宪法责任的追究及其必要性

  宪法责任的追究是指宪法责任由谁确定判定标准与由谁去裁判及执行。在现代各国宪法责任追究中,主要存以下几种方式:

  1.由立法机关来追究宪法责任

  由于立法机关是制定和修改宪法的负责者,因此它对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有比较全面的把握,且现代国家的立法机关往往是代表了一国最符合国情的民主。由于追究宪法责任是为了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即是维护民主不受侵犯,所以由立法机关来追究宪法责任是宪法完整权的表现,而防止立法权旁落于行政权或司法权。但是这种追究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公平性的欠缺,当立法机关要被追究宪法责任时,立法机关就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不符合法律审判精神的。

  2.由司法机关来追究宪法责任

  这一宪法责任追究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国家权力体系大多为三权分立,用司法权来制衡立法权,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追究由普通法院或最高法院裁定某一行为或法律事实是否违宪,也即司法审查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案例当然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开始在美国宪法责任追究中发挥作用。但司法审查制度虽有公平优势,但对立法机关的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的立法都不能进行预先审查,缺乏了对立法行为违宪的追究。

  3.由专门机关来追究宪法责任

  这一宪法责任追究制度运用得最为成功的是法国。这种制度是指建立独立于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专门机关来裁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违反宪法与承担宪法责任的制度,而该专门机关的关于宪法问题的裁定会得到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的遵守与执行。这一制度无疑是具有很多优点的,既可以避免缺失公平性,又可以进行立法的事先审查,能够有效对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违反宪法精神或义务进行追究。唯一的缺点是,专门机关受政治权力影响大,独立性难以保持。

  无论那一种宪法责任追究方式的存在都会有自身的优势与劣势,但是宪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民主国家去落实宪法权利的必须要建立的制度。宪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存在必要性,主要有:(一)维护宪法至上的权威;(二)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对建立有限政府提供法律条件;(三)宪法责任追究是法理学理论对宪法作为法律应完善发挥其作用的要求;(四)宪法责任追究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体现。

  五、宪法责任在中国的现状和建议

  由于宪法在我国属于一个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即使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几率是几乎可以等同于零。况且,当一个案件需要运用到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来作为依据的时候,最后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都看不见列明了援用宪法某条法条精神或某条原则,往往是以“宪法精神”带过。因此,可以这样讲,宪法责任在中国法律实践中是一片空白的。当我们移植了国外的法律作为自己法律的时候,我们却没有把国外最先进的法律实践理念同时地移植过来,我们的宪法就这样被束之高阁,成为中国法官最难逾越的一道高峰。

  与时俱进,这是世界要求中国必须去落实的。当宪法责任追究在国外有已经有两百多年历时的时候,我们必须要开始中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了,这是一中主流意见,也是一种世界法律趋势与潮流。为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建立宪法责任制度的几点粗劣意见:

  1.依据国情,展开宪法司法化

  宪法司法化是建立宪法责任制度的基础,没有宪法司法化,宪法就只能是法律文件,是一部死法,更谈不上建立宪法责任和宪法责任追究。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国外模式,将宪法运用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去,让宪法也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当然,开展宪法司法化要注重我国国情,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纸上谈兵,应从最高法院收归涉及违宪案件权开始。

  2.建立专门宪法责任追究机关

  由于建立专门机关去追究宪法责任有许多优势,同时也比较符合我国国家权力分配的国情,既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违宪立法与违宪进行宪法解释进行预先审查,又可以对最高法院违背宪法裁判案件进行追究,既平衡了司法与立法的关系,又保持了宪法立法与宪法裁判的联系与独立。

  3.加大宪法的社会监督力度,注重宪法责任形式多元化

  加大宪法的社会监督力度就是容纳社会媒体、社会团体和组织对违反宪法的法律事实进行揭露和抵制。同时,社会监督在宪法监督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可以成为宪法责任追究的形式,丰富宪法责任形式,让宪法责任制度的预测性和指引性加强,使宪法至上的意识深扎人心,让违反宪法的作为与不作为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得到更好的维护。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祁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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