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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陈某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陈某与彭某等3人签订了一个项目合作股东协议书,约定依托岳阳市某贸易公司开展矿山开采、加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陈某实际负责矿山开发、工厂筹备工作。同年3月,陈某以项目开支为由,从公司挪用资金人民币25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6月17日,陈某自行离开岳阳市某贸易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任岳阳市某贸易公司股东期间,利用矿山开采、工厂筹备工作中管理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司的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还部分挪用的资金,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素材来源于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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