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恋爱期间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何某购房出资是为了增进与赵某的感情而自愿为之,“自由”“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何某在双方分手后提出要求赵某返还购房款出资差额及利息,明显有违双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所形成的一致意见,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
法律条文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注:考虑当事人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处理)
2019年3月,男方何某通过网络婚恋平台认识了女方赵某,4月初双方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5月20日凌晨,何某向赵某求婚,赵某犹豫不决,何某微信赵某“婚姻是一辈子的事情,我做的事情都是我自己愿意做的,不是什么利益互换”。此后,何某出资绝大部分购房款购买了某CBD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到双方名下,各占50%,还为赵某偿还贷款和购买车辆。
爱情的甜美总是短暂的,何某和赵某最终还是分了手,双方未能就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处置协商一致,何某微信赵某“认识你以来,我一直在付出,给你买车、还贷款、买房,本来想补偿你一些的,现在就公事公办吧”。何某遂以双方共同投资买房为由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要求分割房产,赵某向其支付超过其出资份额的购房款。赵某则认为是何某为增加双方感情的赠与,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无权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何某要求赵某向其支付购房款系基于涉案房屋的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债务纠纷,为避免当事人诉累,于本案中一并处理,赵某主张该部分购房款是何某赠与的,但何某不予确认,赵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赵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赵某向何某返还购房款并按照同期LPR计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双方分手产生的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对于出资款的处理,等价有偿原则并非处理本案的优位原则,何某购房出资行为在双方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与赵某的感情而自愿为之,并非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实施出资行为时亦无获得对价的意思表示,有别于等价交换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
双方当事人出资共同购房的行为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予遵守。
鉴于“自由”“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总则》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何某在双方分手后提出要求赵某返还购房款出资差额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明显有违双方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所形成的一致意见,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何某将其名下50%的产权过户登记到赵某名下,赵某向何某支付购房成本价的50%。
爱情虽已结束,但何某和赵某的帐还没算清楚,何某在共有物分割案之后,又就恋爱期间为赵某偿还贷款和购买车辆提起了包括民间借贷、返还车辆、返还赠与等系列诉讼,除撤诉和尚未判决的案件外,后续案件,法院认为无证据显示是何某给赵某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何某要求返还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恋爱期间财产的往来,除有证据证明是附条件的赠与或特定用途外,其他像微信转账金额为520、1314、9999、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都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分手时主张返还难以得到支持。对此网络上流传着“律师温馨提醒”,教男方如何备注用途,教女方如何应对有备注用途的转账,多是为博看官一笑。
实践中,对于恋爱期间财产的往来性质的认定,以证据证明转账方转账时的意思表示为准。在认定为赠与的情况下,也有部分法院会根据情节、公平原则判决受赠方对作出赠与一方予以补偿,并非一概而论。
作者的话
写在520这个特殊的日子,愿爱情永不设防,有情人总成眷属,爱你不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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