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里谈到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不包括涉嫌传销领域的企业和负责人吗?
司法实务中,却有关于依法注册的企业,涉嫌传销领域被查办、包抄、“一棒子”打死、企业家被羁押的案件,比比皆是。
据统计,一年全国查办涉嫌传销领域案件达几百件,单广东省报导出来2019年度查办传销案件就有27宗。而这些案件,往往每查处一宗均是涉案上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富可敌国”的案件。每查办一宗案件,都是企业被抄、主要员工羁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被长期羁押、全部财产、银行存款被查封和冻结。有的还造成了夫妻双方羁押、父子羁押的情况。
我们知道,传销有三种类型。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分为“拉人头”式传销、“缴纳入门费”式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1 前两种俗称为的“诈骗型”传销,最后一种俗称为“经营型”传销。
如此,也使得个别地方上公安机关有机可乘、“钻法律空子”“逐利”创收执法,将本可以有改过机会的涉“经营型”传销企业,往“诈骗型”传销来打,查封和没收大量的财产,加大打击面,破坏和损害的是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权权益,也损害了企业所在地的营商环境。
一谈到传销,有些人马上会往“限制人身自由”“将人囚禁”式的情景联想。殊不知,这种传统靠控制人身自由、打电话要家人转账赎人(针对大学生、农民工)类似于抢劫、让人恨之入骨的传销,可谓已经绝迹。
即便是靠单纯靠炒作项目“资本运作”“打造北部湾”等空炒概念,没有正规产品销售,以纯粹“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为主的诈骗型传销,也得到了有效遏制。
对于“团队计酬”经营型传销,司法实务中,就应该区别于“诈骗型”传销对待(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有可能是无罪),就应该多一个“心眼”、多一份审查和鉴别。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可以先行行政处罚,再刑事立案,而不宜直接刑事立案“打倒”,不给任何改过机会。
有的办案人员,一心定罪,忽略了基本的法律常识,连对经营型企业属于民营企业之属性都不认可。2018年,笔者办理“人民通惠”案件就存在如此情况,“人民通惠”最早运营在北京,后才搬迁到广东省佛山市运营,它是典型的正规企业经营因创新“网络促销”才涉及到“团队计酬”经营型传销问题,但它民营企业性质是不容否定和质疑的。后经反复沟通,办案人员才认可了该企业属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属于民营企业家的身份属性。
还有,去年我们办理的“斑美拉”化妆品领域有称为亚洲第一案,也是相同情况。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属于民营企业家,应当受到该有的司法政策上关于民营企业保护之精神影响,然而,目前为止,该案件仍有三对夫妻被同时关押。
例如:浙江的“云集”公司,不就是先由杭州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958万元罚单?后该公司还到美国“纳斯达克”正式上市了,为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赚取了美元外汇,还成为了当地的明星企业。
不能因为,只要具备人气增加,就认为是传销,在立案侦查前,请多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毕竟他们才是当地负责监管、长期跟进和沟通的对口管理部门,而且市场方面的专业人才,也相比于刑事侦查部门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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