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还清逾期房贷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断供”业主被银行起诉,庭审前还清了逾期房贷,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银行能否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认定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仍应继续履行,依法驳回了原告某银行解除合同的诉请,并判令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白某承担。
法院查明,2016年3月,白某因购房需要申请贷款,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43万元,贷款期数144期,只要出现一次逾期,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签订之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43万元,但白某在归还25期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继续还款,自2018年1月起出现逾期达11次。截至起诉时,拖欠某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382452.14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白某提前归还贷款本息382452.14元,并由白某承担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后,被告白某在庭审前将逾期按揭贷款全部返还。
法院认为,案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除非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动辄解除合同可能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白某虽存在逾期,但其在庭审前将逾期的按揭贷款全部返还,《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的合同目的依然能够实现。故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合同仍应继续履行。鉴于白某因客观原因导致收入减少而出现“断供”行为,其违约行为属客观事实,白某本身存在过错,某银行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应由白某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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