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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汇错钱款不当得利如数返还

同名同姓汇错钱款不当得利如数返还
原告与被告同名同姓,均叫董某某(为方便区分,下文原告称“董某甲”,被告称“董某乙”)。2019年,原告董某甲因病住院,出院后根据救助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付其73967.59元。疏忽之下,保险公司将本应由董某甲所得的钱款打入被告董某乙的账户。
误会发生后,经所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董某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董某甲返回全部钱款。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董某乙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对于第二期款项,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董某甲于2020年3月将董某乙起诉至陇西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向其解释法律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余款项23967.59元。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全部剩余钱款。
办案法官表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包括: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董某乙在争执款项的取得上并无过错,但其取得该款并无合法依据,且给董某甲实际造成了损失,故董某乙应该将钱款返还董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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