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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害保健品 多名被告人获刑并被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并判决被告人段某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百四十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段某使用胶囊外壳、药粉及购买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雇佣被告人田某等人非法制作多种性保健食品,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没有保健食品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段某处购进“阿拉伯野燕麦”等多种性保健食品,在2017年至2019年11月间先后伙同其妻子、儿子、兄长等四人以散发报纸的方式对外宣传,通过快递邮寄、当面送达等方式对外销售给多人,销售金额达二十余万元。

  检察机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段某等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段某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通州法院认定,被告人段某、田某明知不得在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王某等五人明知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进行制作销售,七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最终通州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段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段某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百四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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