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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二人被判刑

 有偿下载著作权人书籍后打印、复印进行售卖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售卖他人书籍复印品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19年,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系父女)共谋从网上下载电子书籍、文字作品,打印、装订成盗版书籍对外销售以牟利。同年,被告人袁某乙从网上购买了三套营业执照和出版经营许可证后,在“某多多”网络平台上注册并开设了“易学阁”“道教文化”“道医易”三个书店店铺,用于销售盗版书籍。在上述三个店铺运营过程中,袁某乙负责从“某宝”“某多多”等网络平台购买或下载电子书籍、网店运营等工作,袁某甲负责采购原材料、打印、制作书籍、发货等工作。涉案复制品数量共计18055张,违法所得396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甲、袁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复制品数量18055张,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其他犯罪情节,遂判处袁某甲、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967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文印店作为资料打印、复印的便捷主体,在服务民众小批量资料处理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个别群众看到作品需求量大,有利可图,便通过购买、有偿下载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大量打印、复印他人作品进行售卖牟利,以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予许可,其经营的文印店也没有出版资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牟利在以下情形内属于合法行为:获得了著作权人复制发行其作品并获得收益的明确授权;复制发行主体具备出版资质,并获得了出版文号;复制发行的作品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的民族政策等。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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