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被告人吕某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8年6月,吕某偶然间看到贴有代刻印章的卡片广告,通过联系卡片上的电话,以300元的价格私刻了一枚新疆某公司的假印章。而后,吕某在未经过该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将私刻的该公司印章用在了英吉沙县某乡镇三个项目采购补办投标文件上。后被公诉机关以伪造他人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在没有征得新疆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的印章并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主动供述自己伪造该公司印章的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该公司出具说明不予追究被告人吕某的责任,基于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将酌情从轻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常生活中,刻章、办证的小广告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任何伪造印章的行为均属于犯罪,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以身试法,否则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终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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