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胡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晏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2年7月底,晏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胡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双方在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西路某小区大门口附近交易,胡某给了晏某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晏某于2022年8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800元毒资给胡某。
尔后,晏某分别于8月3日和8月8日,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胡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胡某均在袁州区中山西路某小区大门口附近,分别给了晏某两袋毒品甲基苯丙胺(每袋约0.5克),晏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600元和500元毒资给胡某。
2022年8月9日11时左右,晏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胡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胡某在袁州区武功山大道某宾馆大门口,给了晏某一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晏某通过微信转账700元毒资给胡某。
公安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在袁州区某小区抓获胡某,并从其家中查获五小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经称重,总净重8.47克。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辩称从其家中查获的8.47克毒品是其自己买来吸食的,但无相关证据能证明该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8.47克毒品应认定为胡某贩毒数量,故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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