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继承开始后,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然而在办理继承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继承人死亡,此时继承应该如何办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二者都是对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如何办理作出的规定,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诸多区别,有必要予以厘清。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1、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则发生转继承。
一方面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死亡的主体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时,转继承则可发生在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并非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配偶)死亡时;
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仅限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情况下,转继承则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母、配偶)死亡的情况下。
2、继承的主体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的主体为被继承人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的主体则包括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小于转继承的主体范围。
3、性质不同。
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律赋予其的代位继承权而直接从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的情形,实际上仅发生了一次继承;转继承则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导致其本人无法取得相应遗产份额,而由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相应份额遗产的情形,相当于发生了两次继承。
4、适用的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能适用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转继承则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均可适用。这一点从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范安排也可看出,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第二章“法定继承”,而转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则安排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第四章“遗产的处理”,即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而转继承则是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针对特殊情形而规定的遗产处理方式,而这种遗产处理方式产生了二次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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