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表达爱意,常会有赠送礼物、发红包等经济往来。而一旦双方分手,也往往会因为这些经济往来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恋爱期间的支出,在分手后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吗?
案 情 简 介
温某与苏某在2019年初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温某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苏某转账,其中部分为520元、1314元的特殊数字金额,部分为15000元、20000元的大额转账,并备注了“苏某房贷”等附言。2021年9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后温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返还15笔大额转账款合计335638元及利息。
法院 认 为
温某向苏某转账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应结合双方感情基础、交往情况、转账金额、收入状况、日常消费水平等进行判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分析,最终认定温某对苏某的大额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因感情不合没有登记结婚,不符合温某向苏某大额转账时的心理预期,赠与所附解除条件已然生效,判决苏某向温某返还335638元。
法律 分 析
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能否要求返还,关键在于对财物性质的认定。一般主要存在被认定为“借款”或“赠与”两种情形:
如属于借款的,出借方当然可向借款方主张返还。
如属于赠与的,对于没有超出双方日常合理消费限度的小额财物,特别是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通常会被认为属于情侣之间为表示爱意而作出的一般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小额财物已经交付给对方后,一般不可撤销,即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大额的财物,如大额转账、房车等贵重物品,则需要结合双方的交往状况等综合考虑,实务中虽然双方没有明确该赠与的目的和性质,但往往会被视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对另一方作出的附条件的赠与,具有彩礼的性质。因双方已分手,无法实现结婚目的,则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
建 议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如有超出日常生活合理消费限度的大额款项或借款,应备注好款项的用途,属于借款的最好是签署书面的借条,并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既有利于自身财产的保护,也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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