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都上当,当当不一样”
……
如若给出类似这样的评价
会侵犯商家名誉权吗
网红因多次在某古玩市场与商家一起捏造虚假砍价成交视频,并称在某古玩市场逛一逛,“每天都上当,当当不一样”吸引近十万人围观点赞,被该古玩市场以侵害法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给差评就算侵犯商家名誉权吗?
结合新施行的民法典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热e“典”栏目
来跟大家一起聊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什么是法人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主要与对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和状况等财产性利益紧密联系。法人名誉权通常因为商业信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而受损,法人没有精神损害,其名誉上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
有哪些比较常见的
侵犯法人名誉权行为?
在我们生活中,以下3种侵权行为最常见:
1.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网络推文、短视频、直播中,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虚假事实,损害某企业信誉。
2.新闻报道失实。
3.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使用素材不当可能对素材中涉及的公司企业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提示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时,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最后,法院提醒大家:在网络社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公司企业也有名誉有“脸面”,对其评价时更要客观真实,吐槽也要嘴下留情有底线!
本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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