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改废为全面实施民法典夯实基础
民法典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完善立法、统一司法和依法行政,需要在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完善实施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同时废止,在有关条款中明确依据前述法律制定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需要修改。这就意味着,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工作提上日程。 记者近日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去年6月底专项部署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与民法典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活动,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如期完成。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这次专项清理活动,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并不多见的大规模的民事立法清理活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对社会各界稳预期和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备案审查研究中心主任王锴认为,民法典编纂过程本身就是在法律层面对我国民事立法的一次大清理。伴随民法典的生效,相关民事规范性文件都应据此进行相应的立改废,以此才能保证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
落实民法典新制度新规定 民法典在原有民事单行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时代特点,进行了很多制度创新,补充细化相关规定。 据介绍,此次清理过程中,各制定机关全面严格对照民法典,梳理查找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民法典不衔接、不一致的规定,并制定明确的清理计划。 针对民法典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目前,司法部已明确建议修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辽宁、西安等地已完成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其他地方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已纳入制定机关近期的立法工作计划。 针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领域地方性法规存在的与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规定不一致,以及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经营权”二者的行使方式作出明确区分等问题,山东、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地目前均已就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明确的计划。 针对民法典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有关调整,天津、吉林、江苏等地已明确表示将适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落实民法典有关新规定。 针对目前地方现行的母婴保健条例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仍保留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河南、贵州、西藏等地明确表示将及时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通过删除相关条款等方式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为做好与民法典合同编的有效衔接,天津、河北、甘肃已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纳入清理计划,将适时启动修改工作。 民法典确立了器官及遗体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清理发现,《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允许除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主体范围与民法典不一致。目前,该条例已由制定机关列入修改计划。 为落实民法典关于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或造成损害相关民事责任的最新规定,四川、深圳、珠海已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修改。
调整相关表述与民法典衔接 清理中发现,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些表述与民法典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比如,一些地方仍将民事主体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民法典关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分类标准不一致。又如,民法典增加了典型合同类型,并将“居间合同”修改为“中介合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关于“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合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等典型合同的表述与民法典不一致。 据悉,考虑到上述问题不涉及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了确保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制定机关普遍表示将采取“打包”修改的方式对上述问题涉及的有关条款予以调整。
明确废止已明显过时规定 针对部分制定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等,制定机关已明确建议或决定废止。 如,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原制定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于1999年被合同法废止,且该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与民法典有关要求明显不一致。又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变通规定》中关于“无子女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的规定已没有必要保留。 针对上述法规,司法部以及西藏人大均明确表示建议废止。
贯彻民法典绿色发展新理念 民法典的制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规范物权行使及合同履行,完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清理过程中,制定机关对标民法典关于将“环境污染责任”上升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等内容,查找相关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在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修改或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 如,为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相衔接,深圳人大建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针对故意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
新制定司法解释同步实施 此次清理通知明确提出,对需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的,及时启动制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落实清理工作要求,在修改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停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同时,新制定7件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其中,一件主要关于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9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问题。还有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另外5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民法典增设了不少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这些新规则的司法适用标准和尺度应是民法典适用的重点。新的司法解释为正确和统一适用民法典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认为,下一步,与民法典有关的司法解释必须与民法典规则、价值理念保持一致,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避免过度创设规则的现象,同时,注重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结合与相互促进,以增加司法解释的针对性。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增设了习惯作为新的法律渊源。“这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在适用民法典时,应高度关注各地区、各行业和各民族的习惯,以使民事纠纷的裁决结果更为公正合理。”谢鸿飞说。(朱宁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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