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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措施介绍之第三人执行救济措施

作者:路建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曾供职于北京某法院、某大型香港上市房企,具有多年民商事案件办理的经验,现为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顾问。


本文是执行救济措施的第三篇,与前两篇一样,尽管有些规定的出处都是重复的,作者还是希望以不同角色的视角将其整理出来,便于对照使用。在执行案件中经常会有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形,如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第三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债权人、对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等。对于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但都分散于各法律法规中。本文就现行法律法规中执行案件第三人救济措施进行了整理,就第三人可以用到的救济措施按救济程序进行了分类,希望可以对读者有所帮助。


执行救济,即执行案件中各方得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以使己方或者其他方某些特定利益得以排除执行的救济请求。由于执行权自身所具有的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等特点,相关方在执行中利益冲突就显得特别尖锐,特别是非作为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一旦涉入到执行案件中时,如果不能在执行中取得迅速而直接的救济方式时就会面临相关利益状态迅速改变的境地。基于此等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很多的救济措施,避免出现错误执行导致被执行人外的正当利益遭受损失。这些救济措施,散落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为更好的给大家直观的感受,笔者先后已整理了申请执行人救济措施被执行人救济措施,本文主要介绍执行案件中第三人的救济措施。


执行案件中第三人救济方式,涉及异议、复议、诉讼、申请法院采取特定措施以及执行监督等,涵盖执行立案、执行措施到执行结案各个阶段。笔者尝试按照各救济措施类型进行整理列举。


一、执行异议


案件执行过程中除了当事人可对案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外,第三人也可提出异议。民诉法就规定(除当事人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身权利排除执行以此来实现救济。


1、执行行为异议


(1)案外人执行行为异议的一般规定


民诉法规定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具体来说,最高院出台的规定中列举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犯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收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也可就其认为违法的相关执行之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请求撤销拍卖的异议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拍卖中有违法行为请求撤销拍卖时,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应予支持:(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4)未按照规定公告的;(5)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意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4)网络司法拍卖的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5)网络询价报告、评估报告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6)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7)执行法院不处理异议的异议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法院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指令执行法院三日内立案或者十五日内做出异议裁定。


2、案外人异议


(1)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执行人异议的定义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异议,法院主要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于如何认定案外人是否是权利人,最高院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权利人确认原则: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特定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按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实际上,上述规定也不是完全能涵盖所有案外人异议的情形,除上述原则外,最高院在出台的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如下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


(1)(不动产买受人保护)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登记。


(2)(商品房买受人保护)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明显五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炒股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3)(预告登记的保护)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4)(承租人的保护)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最高院在上述规定中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二、 提起诉讼


除了执行异议外,特定情形下,第三人还可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部分救济方式可实现暂时停止执行法院对特定财产执行,给第三人足够时间进行救济。执行中涉及到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后,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再审、抗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需严格把握案外人异议之诉需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中仅对某特定执行物提出执行异议后提起的案外人异议之诉,但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债权有异议后则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后续笔者将专门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原则整理案例进行总结。


2、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的诉讼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中)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审查修正后的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人可以自收到该反对意见后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4、共有财产的析产诉讼


共有财产协议分割后,应解除对除被执行人外其他共有人份额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申请复议


第三类救济方式是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提起复议的效果是当复议理由成立时上级法院会撤销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变更裁定、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等。


1、执行异议的复议


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追加、变更裁定的复议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子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的当事人应当包含案外人提起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五、执行回转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在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后在履行债务通知内的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之所以没有将这一条放在第一点中整理是因为本规定比较特殊,自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即不在执行,也不进行审查。即执行法院在收到债务人书面异议后即不得对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不同于签署异议后续还有救济措施,这一规定自债务人提出异议即告终结。


七、申请追加/变更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该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申请参与分配


在执行程序开时候,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九、股票质权人的交易申请


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冻结)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予准许。质权人申请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案件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且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准许。


十、申请国家赔偿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十一、申请解除错误的失信人信息


被纳入失信被执喜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十二、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二)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正经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厌恶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十三、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最早在《执行规定》中提及,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也专门进行了条文规定,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各级检查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于目前法律对执行监督的规定还处在空白期,案外人可以根据民诉法审判监督相关条文提起检察监督。


以上就是笔者整理的关于执行案件中第三人救济措施,囿于篇幅限制,对一些规定没有单独展开介绍,后续笔者将继续针对某些实务中较多涉及的救济措施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介绍法院的办理原则,敬请关注。



责任编辑:(刘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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