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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条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内容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刘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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