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400-766-7288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每一次开庭,都堪称经典

20年经验老律师创办 前30名免费咨询

全国咨询电话

400-766-7288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资讯

返回上一页

2025年度人民法院报十大案件(1)

01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经预谋,将王某某(殁年13周岁)骗至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马某某(时年13周岁)在去往蔬菜大棚的途中知情并跟随前往。四人进入蔬菜大棚后,张某某直接持铁锹动手杀害王某某,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不予刑事处罚。

  王志远点评:作为犯罪防控措施之一的刑事司法,主要是通过定罪否定评价和刑事责任的施加,实现对犯罪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司法规训,以期对抗甚至消除个别社会主体的违法犯罪意志。尽管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社会关系结构因素的客观外在影响,但是指向个体自由意志的司法规训却也不可替代。这一点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就此而言,司法决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根据案件情况和司法规训的需要启动对12至14周岁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合理的策略选择。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有预谋、有计划地杀害同学王某某(殁年13周岁),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程度高,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核准追诉条件;且在网络社会生活方式影响未成年人形成对社会规范和角色的正确认知,进而影响其社会同一性发展的当下,强化对于特定类型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规训,并借以从社会一般预防意义上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具有事实意义上的妥当性。

  尽管该案引发极高热度的社会舆论关切,但司法处理仍坚持严格依法裁判和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根据其主观认知、参与行为及情节,司法机关将其与另两名被告人区别对待,既符合事实、法律、法理,也有利于教育、挽救目标的实现。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张玉柱)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20年老律师带队 帮你解决法律难题

河南植尚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民事、商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账务纠纷、公司事务、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知识产权、行政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诉讼代理和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400-766-7288

返回顶部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400-766-7288
0371-60998851
0371-60998852

假日值班电话

15938778109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