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席某某与吴某某经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席某某通过婚介机构向吴某某交付彩礼和金戒指,并承诺婚后一年在房产证上添加吴某某的名字。次日,席某某在家中违背吴某某明确反对婚前性行为的意愿,不顾反抗,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吴某某与其母亲报警。案发后,吴某某已将彩礼和戒指退还至婚介机构,但席某某一方推托未予领取。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赖早兴点评:本案系订婚后因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强奸案件。该判决不仅在定罪量刑和证据采信上具有典型意义,也明确回应了“订婚是否意味着默示同意性行为”的社会舆论争议。从犯罪构成看,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件。订婚是为结婚作准备的行为,而非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订婚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本案中,被害人在恋爱期间即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案发时明确拒绝发生性关系并有推挡、挣扎等反抗行为,席某某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事前拒绝、事中反抗、事后过激反应和报案,足以说明被害人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进而证明席某某的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证据采信上,法院综合采信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110接处警录音、行车记录仪音频、伤情照片、DNA鉴定、电梯监控视频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案件达到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在量刑方面,对席某某适用三年有期徒刑,虽符合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但因其二审中拒不认罪悔罪、未获被害人谅解,社区矫正评估认为其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法院未对其适用缓刑。本裁判未接受部分人所主张的“订婚即享有性权利”的社会观念,而是明确了“订婚事实不影响强奸罪认定”的规则。婚恋风俗、社会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时,裁判者该秉持何种立场,如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强化尊重他人意愿、恪守法律底线的法治意识,本案的裁判给出了示范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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