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刺青馆违规为未成年人文身侵权案
案情简介:刘某(时年15周岁)看到某刺青馆的宣传视频后与其经营者向某联系。次日,刘某到店,向某在未核实刘某年龄情况下在其左手臂纹满文身。刘某母亲得知后与向某协商文身清洗费未果,遂提起诉讼。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文身不因其“自愿”而免除刺青馆责任,向某未尽到审慎核验年龄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母亲对刘某疏于教育管理,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进行释法明理后,双方和解,向某当庭支付文身清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李红勃点评:未成年人在身体、心理和生活经验方面尚未完全成熟,需要国家和社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其予以特殊、优先、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稚嫩的身体不是可以随意涂抹的画布,文身也许看着很酷,但会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直接伤害和带来潜在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指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提供者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未能尽到审慎核验年龄的义务,客观上导致了未成年人文身的不利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对个案解决作出权威裁判,还会对其他保护主体和领域产生示范引领作用。本案中,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启动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情、理、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相信这一案件会传递清晰信号,引导全社会在诸如文身、电竞等新业态新领域采取更积极行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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