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检索平台检索到2020年至2022年(三年)行政处罚数量高达136.9万件,作出处罚的处罚机构集中于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税务局、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六大部门。
重处罚是我国行政管理的特点,《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最早的行政实体法,也是至今仍然应用最为广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一。
企业在面临行政处罚时,一般不愿意与行政管理部门硬碰硬,很多都选择认罚,但被行政处罚,不仅仅涉及高额的罚金,还可能导致影响企业声誉、信用评级、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等损害。
企业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重视,有理有据进行申辩,必要时通过听证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辨别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列举了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但实务中,行政处罚的种类远不止上述列举的类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可见,行政处罚是一种通过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戒的行为。实务中,需要借助这一定义来辨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只有先辨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才能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权利救济。
巧用《行政处罚法》争取免罚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违法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属于不需罚的处罚阻却事由。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法律,但是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影响,行政机关可根据效率原则,不予以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法》第19条第(1)、(5)项也有类似规定,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次违法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违法免罚需要同时满足“初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构成要件。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主观无过错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务中,行为人是否具备主观过错,应否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任何公正合理的制裁都须以被制裁的行为具有可非难性、可遣责性为基础,行为的可遣责性其具体表现就是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制裁手段,直接目的是惩戒,最终目的是教育。若对不具有可遣责性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然难以服众,又何以实现教育之目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能否适用一事不再罚,关键是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一事”。
比如,项目建设中违反环保设施的“三同时”规定,若行为人只是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则不属于“一事”,而是存在两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擅自开工、投入生产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超过追惩期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违法行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则属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惩期限,应当不予处罚。
部分单行法对于行为人的追惩期限有不同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单行特别法的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的追惩期限为6个月。
巧用《行政处罚法》争取轻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对被罚行为的事实进行审核,不存在可以免罚的情形时,可以将精力集中于搜集上述五种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其中从轻处罚时在法定的罚种、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罚种、较轻的处罚幅度;减轻时对违法者突破法定处罚幅度下限适用更轻的处罚。
律师提示
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告知书或者决定书时,应当留意文书中的权利告知条款,在给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诉讼。
仔细审查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认定错误、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作出程序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处罚机关是否具备法定的处罚权力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争取免罚、最大限度的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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