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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跑分” 男子触法被严惩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棋、卢某等人先后将三明市某商会大厦1110室、三明某大楼208室作为网络犯罪转账的工作室,利用电脑、手机和本人银行卡与网络犯罪平台对接,将他人转入本人银行卡中的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到他人指定账户。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并提供人脸识别等方法参与操作转账;同案犯张某棋、卢某等人共提供本人9张银行卡,参与操作转账。

  经某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从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与同案人张某棋、卢某等人提供11张银行卡的进账资金流水总额为33368885.12元。2022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站被抓获归案。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犯罪所得赃款,并提供人脸识别将赃款转移,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3368885.1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归案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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