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外甥女遇害两个多月了,遗体仍在殡仪馆里存放。虽然案件因为凶手自杀而撤销,但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积极协助我们处理善后事宜,早日让我姐姐和外甥女入土为安。”
赵女士是山东人。2023年1月3日下午,提起姐姐和外甥女不幸遇害的遭遇,赵女士悲痛不已。
赵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我二姐阿兰(化名)出生于1969年9月,外甥女小英(化名)遇害时只有12岁。二姐一直在当地做服装生意,之前有过一段婚姻,小英是我二姐和前夫的女儿。”
赵女士说,小英8岁时,阿兰和前夫离婚。此后,经亲戚介绍,阿兰认识了在济南某单位做保安的阿强(化名)。相处一段时间后,阿兰带着女儿和阿强组建起新的家庭。
“阿强的前妻是因病去世的,生前和阿强育有一子,已经成家。听人说,前妻生病期间,阿强对前妻照顾得无微不至。很多人都说阿强是好人,没想到他用假象蒙蔽了我们。”
赵女士说,阿强比阿兰大7岁。“他俩结婚时,阿强都快60岁了,我们都想着他不会对我二姐和孩子有坏心”。事实上,再婚初期,阿强对阿兰和小英的确不错,这些亲属都看在眼里。
“谁也没有想到,阿强竟心怀鬼胎,打起了小英的主意。”
赵女士说,她二姐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五六点起床上班,晚上八九点才回家。阿兰不在家期间,小英的生活由阿强照顾。
2022年9月份,小英进入当地一所中学就读。当月下旬,小英对继父表现得非常反感,几次对妈妈说,她要是长大了,就让妈妈和继父离婚。妈妈问为什么,小英说继父伤害了她的身体。
“二姐将这件事情告诉我后,我一点都不敢相信,我还提醒二姐,这种话可不能乱说,一定要将事情弄清楚再说。”
赵女士当时建议二姐,等阿强回家后,问问他是否对孩子做了出格的事情,阿兰表示同意。
阿强回家后,阿兰问阿强是否对小英做出了不可原谅的事情,阿强予以否认。阿兰让阿强对天发誓,阿强语气并不坚定地敷衍了几句。
当晚,阿强以单位要加班为由,拿着自己的银行卡离开了家,此后几天一直未回。
当晚,小英放学回家后,阿兰和小英再次聊起此事。小英详细向妈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阿兰遂决定报警。
赵女士说,2022年9月底、10月初的一天,她二姐鼓起勇气,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赵女士说,阿兰报警后,当地警方对阿兰和孩子作了笔录,并做了相关检查。之后,警方对阿强展开调查。“我二姐后来告诉我,根据孩子的笔录和阿强的供述,阿强因涉嫌强奸被警方立案调查。”
赵女士介绍,案发前,她二姐和阿强租住在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案发后,由于疫情原因,阿强在济南市市中区的老家被警方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阿强老家到我二姐租住的地方,开车需要三四十分钟。我二姐告诉我阿强被监视居住后,我还对她说,为了安全起见,最好给家里换把锁,我二姐表示同意。没想到,凶手会在地下室伏击她们母女二人。”
赵女士等家属事后从警方处获悉:2022年10月19日下午6时40分许,小英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孩子在地下室存车时,早已埋伏在此的阿强用铁锤多次击打小英头部,孩子顿时倒在血泊之中。作案后,阿强并未离开,而是继续在原地等候阿兰的出现。
“我二姐知道孩子的放学时间,在家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小英上楼,就下楼到地下室查看情况。到达地下室后,我二姐也惨遭阿强的毒手。杀害我外甥女和二姐后,阿强在地下室自杀身亡。”
当地警方提供给家属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阿兰及女儿小英系头部遭受钝器多次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赵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由于阿强自杀身亡,2022年12月上旬、下旬,当地警方先后向他们出具了两份撤销案件决定书。
记者看到,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写道:我局办理的小英被强奸案,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另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写道:我局办理的阿强涉嫌故意杀人案,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1月3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地警方处证实,赵女士反映的案情基本属实,因嫌疑人死亡,案件已经撤销,善后事宜正在协商中。
“我二姐和外甥女遇害两个多月了,至今我们都不敢告诉80多岁的老母亲。老人天天问我们,我二姐为什么不给她打电话,我们总是编出各种理由欺骗、搪塞老人,也不知道还能欺骗老人多久。”赵女士说,两条鲜活的生命瞬间就没了,家属至今依然难以接受。
赵女士说,截至目前,她二姐和外甥女的遗体仍在殡仪馆存放。“虽然案件因凶手的死亡而撤销,但我二姐和外甥女在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惨遭杀害,这个事实不可改变。
希望相关部门积极协助我们,尽快处理我二姐和外甥女的善后事宜,好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
刑事案件中对“人死案销”是如何规定的?相关民事赔偿如何解决?哪些情况下适用监视居住?嫌疑人监视居住期间违法犯罪,会不会从重处罚?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介绍,《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而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受害者家属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嫌疑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的,受害人的损失便面临着无法得到赔偿。
谭敏涛指出,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就是将嫌疑人固定在一个特定住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住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讯等。”
谭敏涛称,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属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应当直接予以逮捕。在本案中,嫌疑人是以涉嫌强奸罪被监视居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再犯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嫌疑人未自杀身亡,应该予以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作为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对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进行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违反监视居住的行为。
本案中,嫌疑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即属于严重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作为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对于被监视居住对象涉嫌失职,并导致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谭敏涛最后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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