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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到庭吗?不来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应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由于行政诉讼对象的特殊性,我们也通常称其为“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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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有着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原告一般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而被诉方则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那么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应该由谁代表行政机关来出庭应诉呢?行政诉讼中,政府的工作人员必须到庭吗?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法律对行政诉讼中被诉的出庭应诉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那么就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总的来说,不管出庭的具体是谁,被诉都是应当有一定职位的工作人员出席的。那么如果被起诉方不出庭的话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案件也可以按照缺席判决进行。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作为诉讼当事人,既有诉讼权利,也有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应当尊重法庭的程序和规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此,被诉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这一行为是对自身诉讼义务的无视,对法律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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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也是行政诉讼的目的。因此,作为当事一方的被诉,行政机关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对法律的尊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慎行使自身权利。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内容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刘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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