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2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塔城中院立案后,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系法律工作者)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如数归还给张某,张某也以收到该笔转账款为由,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欲调取张某名下银行卡的资金流水账目。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因不符合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的身份条件,故对该申请予以驳回。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执行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件。这里的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的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申请调查令的人员必须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虽然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均可作为诉讼代理人,但申请调查令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调查令: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2、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证人证言、个人隐私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不得签发调查令。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第五条规定,申请调查令需提交如下材料:
1、代理律师阐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名称及待证事实和无法取得上述证据原因的申请书;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3、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函。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调查取证所涉及审理、执行案件的名称、案由、案号;
3、向被调查个人或被调查单位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4、持令人申请调查的待证事实;
5、持令人的姓名、性别、有效律师证件注册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6、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7、调查令签发人的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8年)》第九条规定,持令人必须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逾期未行使或期限届满的,调查令自动失效。需重新调查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重新签发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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