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是指金融领域的犯罪, 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进行金融诈骗的犯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金融犯罪是指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广义上的金融犯罪则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
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金融管理法规是指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
1.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是金融活动的主体,金融机构可以做以下分类:
第一,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 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例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例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 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第四,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 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我国刑法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涉及对上述各种不同金融机构的行为。例如,《刑法》第188 条规定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和第189 条规定的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都是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 是对这些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的规制。而《刑法》第185 条之一规定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2.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 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金融工具包括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称为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例如融资、避险等,因此称金融工具;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因此称有价证券。
3.金融活动,也可以称为金融业务,包括信贷、信托、金银买卖、外汇交易、证券交易、保险业务、票据贴现等金融法规主要围绕以上内容进行规定。如:规范金融主体的法律,包括银行法等;规范金融工具的法律,包括货币法、票据法等;规范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包括信托法、外汇管理法和证券法等。
金融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 在金融犯罪认定的时候,应当参照金融管理法规。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这种分类不仅具有犯罪学的意义,而且具有刑法学的意义。自然犯表现为刑事不法,而法定犯表现为行政不法。自然犯和法定犯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法定犯往往以违反某种前置性的行政经济法规为前提。金融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法定犯,但也存在少数自然犯。作为一种法定犯,违反的是金融管理法规。如何正确理解金融管理法规, 对于正确认定金融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180 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以上规定中,根据内幕交易发生领域, 可以分为发生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罪和发生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的内幕交易罪。其中,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都属于特定的金融活动,其含义应当根据相关金融法规予以确定。以证券内幕交易罪而言,这里的证券交易是指发生在证券交易市场,也就是所谓二级证券交易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但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还存在所谓一级证券交易活动。也就是说,证券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因此,证券交易也就可以分为一级市场的证券交易和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一级市场是指首次发行,用于公司首次发售证券。公司在发售债券和股票时有两种类型的一级市场:公开发行和私下募集。大部分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进入市场,承销集团从公司购买新发行的证券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较高价格售出。公开发行债权和股票必须在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要求公司在注册登记书中公开其所有重要的信息。二级市场是指在债券和股票首次发售后, 它们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拍卖市场和经纪人市场。拍卖交易是指在拍卖市场上交易,证券交易所就是证券交易的拍卖市场,因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就是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在通常情况下,内幕交易都发生在二级市场。那么,发生在一级市场的内幕交易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对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中的证券交易这个概念的理解。即,这里的证券交易是否包括一级市场的证券交易。这个问题,看似只是一个对刑法的理解问题,但涉及到具体案件就是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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