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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如何处理法院管辖协议

管辖协议与管辖权

  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建立在送达的基础上,如果被告在英国境内,英国法院就享有当然权利向其进行送达;如果被告不在英国境内,那么通常需要获得英国法院的许可后(原告需要证明其倚赖的根据、诉讼请求具有胜诉的可能、英国是诉讼的方便法院),才能向境外的被告进行送达,但是,如果存在英国法院管辖协议,则属于依法无需法院许可即可进行境外送达的例外情形。换言之,英国法院管辖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英国法院取得对境外被告的管辖权。

  管辖协议的分类

  法院管辖协议可以分为专属(排他)管辖协议、非专属管辖协议、无名管辖协议及非对称管辖协议。专属管辖协议是明确指出某国法院享有专属(排他)管辖权的协议;非专属管辖协议是明确指出某国法院享有非专属管辖权的协议;无名管辖协议只是指出某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并未指明是专属管辖还是非专属管辖;非对称管辖协议对一方是专属的,对另外一方是非专属的,常见于国际融资等合同中。

  如何判断无名管辖协议究竟是专属还是非专属,涉及解释问题,英国法院认为应依据本国法进行,而英国法又规定此情况下根据合同准据法确定。

  特殊的是,如果案件涉及《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即被协议选择作为管辖地的国家与英国一样都是《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3条,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规定,无名管辖协议应被视为专属管辖。

  如何对待外国法院管辖协议

  即使双方事前约定外国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一方也可能完全不顾管辖协议而在英国起诉,这种情况事实上也常见。

  如果案件涉及《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根据该公约第6条,除特定情形以外(如根据被选择的法院所在国法律,该协议无效;承认协议有效将导致明显不公或违背英国公共政策等),英国法院应当中止或驳回一方在英国的起诉。

  如案件不涉及公约,当原告在英国起诉后,被告可能以双方存在外国法院管辖协议为由,要求英国法院中止诉讼,在此情况下,英国法院并不完全拘泥于管辖协议的约束,其基本立场仍然是确定该案件的方便法院地(最合适审理该案的地点),斯皮里亚达海运公司诉坎苏莱克斯公司案中确立了基本的考虑因素,包括诉讼的便利性、诉讼的成本、相关证人的方便性、交易准据法和涉案各方的住所地等。

  如果被告争辩无名管辖协议为专属管辖,则被告具有证明责任,需举证在合同准据法下对该条款的解释。当然即便条款为专属管辖,也可以首先根据合同准据法判断该条款是否可能无效或不可执行。英国法院将采取评估及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处理。

  评估。鉴于被告已经证明双方约定了外国法院专属管辖,则英国法院初步倾向是执行该约定,在英国起诉的原告如需避免外国法院管辖,需要向英国法院证明,其是审理案件最合适的法院。原告的证明主要涉及成本及便利因素、正义因素两方面:(1)成本及便利因素,即前述斯皮里亚达案确定的诸多因素,如果双方在管辖协议签订时已知晓或预见相关因素指向英国法院(却仍选择外国法院),则原告后期无法再倚赖这些因素主张英国法院是最合适的法院,除非相关因素不可预见。(2)正义因素。如果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可能导致潜在不正义,也可摆脱条款约束。但是原告要摆脱外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高的,需要压倒性的、例外性的强理由证明。

  自由裁量。不论前述评估结果如何,英国法院是否中止诉讼都基于其自由裁量权,即使成本及便利因素、正义因素等均指向英国法院,英国法院也并非必须帮助原告从条款中抽身,英国法院具有灵活性。实践中,摆脱外国专属管辖协议最有力的理由是,证明强制执行外国专属管辖协议将导致不同司法辖区下的平行程序(例如原告同时诉第三方),扰乱争议的解决并导致不正义。

  如果无名管辖协议被解释为非专属管辖,除个别不同外,英国法院的处理方式与专属管辖下的方式类似。英国法院的初步态度是,非专属管辖中选定的外国法院是合适的法院(可能不是最合适的),与专属管辖情况下处理方式主要的不同点在于,关于英国法院是最合适法院的证明标准不同,原告要避免外国法院非专属管辖的证明标准低于专属管辖情况下的标准,不必是压倒性的,但需要实质性优势。

  此外,英国有的法院认为,非专属管辖给予一方去双方选择地以外的地方起诉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在双方约定的非专属管辖法院起诉,那么此时非专属管辖被激活为专属管辖,双方即受到约束,不能再在他地另起诉讼。也有法院持相反观点。当然,这涉及解释问题,应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总之,英国法院对待专属或非专属外国法院管辖协议的差异并不大。

  如何对待英国法院管辖协议

  如前所述,英国法院管辖协议除有助于英国法院取得对境外被告的管辖权外,也有助于当事方在英国法院取得禁诉令以阻止在外国法院进行的任何诉讼程序。实践中,双方约定英国法院专属管辖,但一方却在他国起诉也属常见,英国法院授予禁诉令的典型例子之一,就是执行英国法院专属管辖协议。

  英国法院授予禁诉令通常要考虑管辖权、依据和自由裁量等因素,其中英国法院管辖协议是保护实体权利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存在英国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禁诉令申请方需要证明该约定存在,证明后即假设约定应当被执行,被申请方需要以良好、强有力的有时甚至是压倒性的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应当授予禁诉令。英国法院非专属管辖协议本身则并不使申请方具有合同权利以阻止别国诉讼程序,因为其并未创造相关合同义务,除非英国非专属管辖协议激活后(一方已在英国诉讼)将导致另一方再去他国起诉是违反合同的。

  礼让是英国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不授予禁诉令的理由之一。例如外国法院已经受理并已投入大量资源的情况下,便可能涉及礼让。在涉及禁诉令的案件中,往往会从礼让的角度对授予禁诉令的合理性进行长篇论证,在涉及管辖协议的情况下,礼让重要性降低的原因在于,英国认为外国法院应该尊重管辖协议授予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应该礼让英国法院,而不是英国法院礼让外国法院。但问题在于,外国法院可能会对管辖协议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认为管辖协议无效、非英国专属管辖等,因此英国法院认为,如果外国法院使用的是与英国法院对待管辖协议效力同样的原则(如也使用英国法),那么礼让原则将阻止英国法院授予禁诉令,如果外国法院采用的是自己的法律,那么礼让的作用将很小,英国法院将授予禁诉令。

  一旦英国法院授予禁诉令,另一方如不遵守,可能构成藐视法庭,将导致罚款、扣押财产等后果。在很多情况下,在他国起诉的另一方可能是英国未决诉讼的被告,在他国起诉的目的便是为了改变英国诉讼的结果,如其藐视法庭,在英国未决诉讼中,将被拒绝出席及提出抗辩,因此将出现不利于他的缺席判决。此外,藐视英国禁诉令获得的外国判决,在英国也不会获得承认与执行。

  (作者系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责任编辑:(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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