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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沿革及原则

  法国作为欧洲重要文化中心,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悠久,制度完善,这一制度强调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考古遗址、民俗文物、数字音乐和数字电影等不同类型文化的保护,其突出特点是政府主导,相关部门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法国通过不断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其保护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30年,法国设立历史古迹监察官这一职位。1834年,法国历史学家普罗斯佩·梅里美被任命为历史古迹监察官,负责全国历史古迹现状调查和评估保护工作。1837年,法国设立历史性纪念建筑委员会。1840年,普罗斯佩·梅里美向法国政府提交了第一份历史古迹清单,该清单被认为是法国首份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普罗斯佩·梅里美在任期间,共提出将1000多处古迹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奠定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1887年,法国实施的《历史性纪念建筑保护法》明确了法国文化遗产中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

  1906年,法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艺术性纪念物和景观保护的法律——《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该法将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法国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之上的。《历史古迹法》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分类和登记等作出详细规定,奠定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根据该法,国家有权在未经资产拥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资产列为历史遗产或保护文物,且国家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可直接进行修缮。

  1941年,法国将《历史古迹法》中有关地下出土文物部分独立出来,制定了《考古发掘法》,1962年通过了《马尔罗法》(《历史街区保护法》),1973年颁布了《城市规划法》,这三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尔罗法》的突出作用在于将文化遗产保护范围扩大到一个区域,甚至一座城市,而不再局限于某一栋建筑。

  2004年,法国通过了《文化遗产法典》,不仅将历史古迹保护内容编入其中,使得《历史古迹法》成为《文化遗产法典》的组成部分,而且还增加了自然遗产、文学艺术作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文化遗产的界定和分类

  法国对文化遗产的界定比较宽泛,不仅包括历史建筑、考古遗址等不动产,也包括绘画、雕塑等动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得到延展,《文化遗产法典》在继承《历史古迹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更系统和细致的分类,总的原则是文化遗产需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并体现出人类活动的特点,才能获得保护。

  法国的文化遗产主要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历史建筑(如凡尔赛宫、枫丹白露宫),工业遗产(如里昂的丝绸纺织),考古遗址(如卡纳克石阵、阿尔勒的罗马竞技场),纪念性建筑(如凯旋门、埃菲尔铁塔),还有雕塑、绘画、传统工具、家具、装饰品、古书籍和手稿等可移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香水和红酒的传统制作技艺、传统节日和民俗文化。数字文化遗产则是一种新型文化遗产类型,通过数字化技术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具体包括数字电影和数字音乐等形式。

  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以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为主要特点,坚持全面保护和国际合作。

  全面保护原则。法国强调对所有类型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局限于历史建筑和考古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囊括传统技艺和传统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数字电影和数字音乐等数字文化遗产也纳入其中。虽然按照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对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级管理,但本质上将文化遗产视作一个整体,强调无论其价值大小,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公众参与原则。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强调政府、专家和公众三方合作,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文化遗产法典》明确规定了公众信息获取权、公众监督权和公众咨询权,要求重要文化遗产监测委员会应包含公众代表,这充分赋予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管理的权利。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等活动,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文化遗产法典》明确文化遗产属于公共财产范畴,通过确定国家先购权、实施出口管制、被非法转移出境的文化遗产应强制无偿归还等制度,坚持文化遗产保护应以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并禁止将文化遗产用于明显的商业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改变或破坏。

  国际合作原则。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所在地,法国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协定。在参与相关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合作项目的同时,法国积极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国不仅分享了自身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创举,也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促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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