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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定金纠纷案件裁判依据总整理(二)

定金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分句  〔本分句被实质性修改〕……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第二、三分句  〔本分句被实质性修改〕……债务人履行债务,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联规定】

 

◇ 法律和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分句  〔本分句被《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实质性修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12月17日  国办发〔2006〕100号)(节录)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6号)(节录)

第一条第(四)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7号)(节录)

第四条  〔本条对应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未作修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九条  〔本条对应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未作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17号)(节录)

第十九条  〔本条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仍可适用〕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6〕6号)(节录)

〔本解释已被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批复不再适用〕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23号)(节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分句  〔本分句在《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仍可适用〕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0〕44号)(节录)

〔本解释已被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批复不再适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释义引用统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年5月15日  法发〔2020〕17号)(节录)

1.〔本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条等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仍可适用〕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本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条等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仍可适用〕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法〔2019〕254号)(节录)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条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仍可适用〕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16日  法函〔1995〕76号)(节录)

〔本复函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基本精神不抵触,仍可适用〕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外贸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纠纷处理意见的函》(1991年4月11日  法〔经〕函〔1991〕41号)(节录)

〔本函的以下处理意见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不抵触,仍可适用〕

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中旬冻结的山西冶炼有限公司帐户上的63万元资金,是该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在山西冶炼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将定金退还杭州外贸公司。在明知该笔资金是山西冶炼有限公司骗取杭州外贸公司的预付定金的情况下,用该款偿还长治市供销社等单位的债务或者与杭州外贸公司按比例清偿,都是不妥当的。

 

◇ 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  2010年10月13日修正  铁运〔2010〕190号)(节录)

第一百条 包车人改变或取消用车计划时,应向承运人缴付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因包用车辆自其他站向用车站调运车辆产生空驶时,还应缴付空驶费。承运人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在中途站、折返站要求停留时,应缴付停留费。请求延长使用时,由中途变更站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核收运输费用。缩短使用时,已收费用不退。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3月8日  国土资发〔2010〕34号)(节录)

二、促进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财综〔2006〕68号)(节录)

第二条第三款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2000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 铁运〔2000〕48号)(节录)

第十九条 旅游专列包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违约时,定金不退或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核收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收取定金时,填写“客运杂费收据”,返还定金时,加倍部分填写“退款证明书”。

第二十条第一款 发站接到开车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包车人到站办理制票手续,定金冲抵运输费用。

 

《烟叶购销合同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国烟法〔1994〕第13号)(节录)

第六条  需方可向供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除按违约处理外,属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属供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关于定金等问题的复文》(1985年2月11日  〔85〕工商裁字第2号)(节录)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编者注:现已失效)第十四条:“……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的“双倍”就是两倍。倍,即跟原数相等的数,某数的两倍,就是二乘某数。如定金一万元,双倍返还,即返还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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