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五
规则五:涉及刑事附带民事的网约车案件,共享经济属性的网约车平台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规则描述:
网约车驾驶员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的,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独立承担不能的,需要根据其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来确定平台责任。
被害人或其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就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过错事实举证证明,网约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供参考的案例:
1. 韩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9)陕03刑终97号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2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使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快车软件叫车,被告人韩某某接单。司乘双方协议取消平台订单,车费由白某线下直接支付给韩某某。后,韩某某驾车与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戊负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因滴滴平台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审理结果: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原告人李某甲、白某请求附民被告人滴滴公司在被告人韩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查,原告人白某使用滴滴快车软件叫车,被告人韩某某接单后,韩某某提出白某将滴滴订单撤销后,由白某将车费直接支付给韩某某,白某表示同意。因滴滴订单已被韩某某、白某协商后予以撤销,并约定由韩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将白某、李某甲运输至约定地点,由白某支付给韩某某现金,故该滴滴订单产生的运输合同已经经双方协议解除,与附民被告人滴滴公司无关。运输合同解除后,白某与韩某某口头订立了新的运输合同,在该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因滴滴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人白某、李某甲请求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君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8)冀0191刑初158号、(2019)冀01刑终586号、
基本案情:2018年3月8日21时6分许,被告人李某君驾驶小型轿车遇到步行并自行躺倒在地约1分钟的被害人董乙,后董乙被李某君驾驶的车辆碾压。后董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前,被告人李某君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在运送三名乘客至目的地途径石家庄高新区时,发生上述交通事故。
审理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君肇事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李某君与滴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桔公司作为滴滴出行软件的设计开发商,没有网约车运营资质,滴滴出行不是侵权人,二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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