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规则
(一)审查讯问时段
审查讯问时段是否在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尚无法律明文禁止夜间讯问,但对非紧急夜间讯问的笔录应予以特别关注,核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
(二)审查讯问时长
结合提讯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情况的回忆综合审查讯问时长,是否存在单次或连续讯问时长超过6小时的情况。
目前尚无法律规定疲劳审讯的具体时长,如出现单次时长超过6小时的讯问应予以特别注意。
针对长时间的讯问,侦(调)查人员可能制作一份笔录,也可能制作多份笔录,应注意审查是否刻意利用多份笔录掩饰疲劳审讯的问题。通过审查当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确定单次讯问的起止时间;如无同步录音录像,应结合前后单次讯问的讯问起止时间和被讯问人对讯问经过的供述,分析是否存在掩饰疲劳审讯或其他违法讯问情形。
实务中,部分侦查人员进行较长时间的讯问时,会在笔录中载明“吃饭30分钟”等字眼,如被讯问人在该时间段确实休息或饮食,即使只制作了一份笔录,尚难以认定疲劳审讯。如被讯问人未休息或用餐,即使制作多份笔录,也难以排除疲劳审讯的嫌疑。
案例4-6 苏某某受贿案【ZW(】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青2802刑初29号。【ZW)】
争议焦点:疲劳审讯的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经查,被告人苏某某第一份、第二份系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告知的是证人权利义务。第三份系讯问笔录,笔录制作完毕后宣布拘留。故此三份笔录均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制作。在7月3日21时52分到7月4日16时29分期间制作了三份笔录,且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笔录7月3日22时58分制作完2小时后,又于7月4日1时4分至2时20分询问,属于疲劳审讯,故对被告人苏某某受贿案立案前的三份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审讯时长是否匹配
审查讯问笔录的长度与讯问时长是否合理。如讯问笔录篇幅较长,但讯问时间较短,则可能存在倒签笔录或签署事先已制作的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等异常情况,应进一步核查笔录的真实性。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应排除相应的讯问笔录。
案例4-7 窦某某贪污、受贿案【ZW(】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6刑终48号。【ZW)】
争议焦点:笔录内容与讯问时长不匹配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相关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检察机关于2016年1月27日讯问上诉人窦某某所形成的笔录,内容与讯问时长不一致,对该份笔录本院予以排除。
(四)审查首次讯问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员,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审查传唤时间、拘留时间和首次讯问时间的间隔,审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制作的讯问笔录应当排除。具体审查方法见表4-1。
实际到案时间 | |
(具体到小时) | 传唤证签收时间 |
(具体到小时) | 首次讯问笔录时间 |
(具体到小时) | 刑事拘留时间 |
(具体到小时) | 审查结果 |
表4-1 讯问时间审查表格
通过会见、提审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实际到案时间,并综合《到案经过》等证据确定实际到案时间 应以传唤证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收时间为准,而非传唤证载明的传唤时间,该两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签收时间为准 通过会见、提审与犯罪嫌疑人核实首次讯问时间,并综合首次会见笔录载明的时间确定是否被讯问,以及首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应以拘留证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签收时间为准,而非拘留证载明的拘留时间,该两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签收时间为准——
案例4-8 牛某等寻衅滋事案【ZW(】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108刑初519号。【ZW)】
争议焦点:超期羁押期间所做的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不属于特别重大案件,故传唤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侦查机关在传唤12小时后取得的供述,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中规定的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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