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同日多次讯问活动
注意审查同一天多次讯问活动的讯问时间间隔,不同笔录的讯问间隔太短,则可能存在人为掩饰疲劳审讯或是虚假讯问的问题,应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或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讯问经过,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讯问情况。
(二)审查讯问笔录的时长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一致
笔录记载时长与讯问录像不一致时,可能存在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或先违规讯问再补录视频和制作笔录的情形,应进一步核实笔录的真实性,并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
案例4-9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ZW(】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川0184刑初108号。【ZW)】
争议焦点: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且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该份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对周某某有三次讯问,第一次讯问有录音录像。该录音录像存在下列问题:①讯问地点在派出所的讯问室,公安机关没有使用讯问室的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是用个人手机进行录制,讯问视频没有显示同步制作;②笔录记载讯问时长66分钟,但视频时长为56分13秒,且视频中无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部分,属于录音录像不完整;③在讯问视频中被告人提及被公安民警殴打,但笔录中无此记录。
关于周某某的伤情,看守所伤情检查登记表记载周某某入所时双臀有淤青,但没有拍照或者录像,送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没有说明原因,情况说明无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事后驻所检察人员未对该次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综上所述,合议庭认为,第一次讯问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没有从讯问开始时制作,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确认后结束,视频中周某某两次称受到民警殴打而未作记录,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前对周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
因在看守所对周某某的两次讯问人员均为民警唐某和邓某安,供述内容与第一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不排除被告人因恐惧心理而作出与原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出庭民警的说明不能证明被告人供述收集的合法性,不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为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本院决定对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三份讯问笔录均予以排除,公诉人在庭审调查中不得出示。
(三)审查是否存在同时讯问情形
审查同一侦(调)查人员是否同时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进行讯(询)问;是否存在“串场”讯问,即长时间不参与讯问,偶尔参与讯问。通过制作全案的供(陈)述对比表筛选并核实全案是否存在同时讯问的问题,见表4-2。
案例4-10 肖某某受贿案【ZW(】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3号。【ZW)】
争议焦点: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对多人询问或讯问,相应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裁判要点:审理法院认为,关于肖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侦查机关在对证人孙某和衷某所作的第6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黄某乙在交叉时间段内,在不同地点分别对证人孙某、衷某进行讯问,不合常理,违反法定程序,该两份笔录应当予以排除的意见,经查,侦查人员黄某乙确实在2014年4月15日9时22分至11时41分和10时12分至11时41分同时对孙某和衷某进行讯问,除此之外,对孙某和衷某进行讯问的人员分别只有严某和唐某一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2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法院最终排除了两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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