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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知悉 保障量刑建议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是新时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有利于刑事司法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无论是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还是202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都特别强调案件办理中证据的分量。量刑建议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保障其公正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起诉环节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的明知、自愿和审判环节量刑裁判的实质审查两个方面。为此,有必要厘清证据知悉的重要作用和优化路径,以保障量刑建议公正。  

武凡熙 作

  强化证据知悉保障量刑建议公正的重要作用

  第一,保障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时的明知性和自愿性。有些案件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性质后果和量刑建议产出过程没有清晰的认识,自愿性依托的明知性未得到有力保障。包括提讯或者开庭时,有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被追诉人可能处于模糊状态,要避免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却不知悉量刑建议产出基础情形的可能存在。故而作出量刑裁判时需要进一步释明,不仅限于对结果是否认可的讯问,更在于对过程的解剖。刑法惩戒犯罪行为时必然有具体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具有确定性质,非抽象概括式的认罪认罚。此外,虽然口供自愿性和认罪认罚自愿性不一致,认罪认罚非自愿也无需达到击垮意志的程度。但是,对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时非自愿的认定有时会存在困难,其中是在包含诸多因素的自愿性范畴内对被追诉人签署量刑建议时是否明知的核查。在司法机关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律师予以了帮助,不存在非法方式的时候,很难认定被追诉人在意志层面属于非自愿。协商时对量刑建议或高或低的预测,也可以进行合理解释,从而跳出非法方式的桎梏。比较具体明确的是量刑建议明知性的保障,量刑裁判时对量刑建议明知性应当予以同样的重视,甚至可以说,明知才是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的核心。而只有强化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利,才能保障量刑建议明知的实现。审前一一保障,审判一一核实,如此才能有针对性,才能减少形式自愿的现象发生,避免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却不知道量刑建议产出过程的情形出现。为此,便需要最大程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悉权利,也是防止非法方式产生和非自愿认罪认罚的屏障。

  第二,保障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的底线正义。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后,最终裁判结局多数是从宽,一般没有获得无罪的机会。因为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的前提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此基础上,司法机关根据被追诉人的口供按图索骥完善证据体系,并依靠被追诉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可推进诉讼程序,进而实现双赢或者多赢的目标,此也是量刑建议制度推进的价值所在。在实现制度价值目标的同时,被追诉人一定程度上也需放弃法律赋予的保护屏障,因为就被追诉人而言,不可能同时主张认可量刑建议和无罪辩护。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目的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认为不构成犯罪,包括确实无罪和存疑无罪;二是虽然认为构成犯罪,但意欲通过形式的无罪辩护获得实质的罪轻结局。

  从制度设计理念出发,被追诉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具备相应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后,理应获得相应的从宽优待。依据常理,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的前提,也必然是已经知悉量刑建议的产出过程,主要是指证据数量、内容、评价等情况,否则不可能认可量刑建议,尤其是对己的不利后果。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且确保量刑建议对被追诉人有利。被追诉人权利放弃并不意味着权利减让,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时证据知悉权利具有关键的意义,也是底线正义的要求。可以充分发挥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影响力,保障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促进司法实践的顺畅运行。

  强化证据知悉保障量刑建议公正的关键路径

  第一,赋予被追诉人一定的阅卷权。证据集中在案卷材料里面,当前阶段,被追诉人本人没有阅卷权,除了在开庭的时候,质证的短暂期间内快速浏览外,公开、直接接触证据的机会较少。在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因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也就是说,被追诉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于程序内直接接触证据的机会相对较少,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时也会存在上述现象。证据是支撑案件存续的基石,也是量刑建议产出的起码条件。由此,应当将一定的阅卷权赋予被追诉人,而不仅仅是被动地等待司法机关开示证据,让被追诉人于审判阶段,乃至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证据。全面放开当前存在着困难,可以以案件阶段、案件类型、疑难程度等区分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的不同情况,同时创新阅卷的方式、途径。

  第二,放宽律师核实的方式和范围。从规范而言,律师虽然有阅卷的权利,但是没有将案卷材料直接交予被追诉人查验的权利,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在证据的沟通方面受限于核实的方式和范围。由于缺乏对核实方式的明确界定,以及实践中打击犯罪的需要,核实的方式较为狭窄,多为点对点的提问和确认,些许情况下开展过程中律师会顾虑重重。被追诉人和律师有时皆难以从对方处获得更为直接、有效、明朗的预期,也就是更多的证据细节,这可能会影响量刑建议产出过程及结果的释明。所以,放宽核实的方式对于有效推进量刑建议的开展至关重要。核实的方式宜明确且扩大,比如,在一些类型化的案件中,律师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证据直接交予被追诉人查验,以保障被追诉人认可量刑建议时对证据的知悉权利。

  第三,司法机关的告知与查证。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详尽告知同样不可或缺,无论是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还是放宽律师核实的方式和范围,一定程度上说,都是私权利主体自主的行为,要受制于私主体的知识储备、时间精力、经济人脉等各种条件所限。即便赋予其相应权利,有时也难于行使、怠于行使。而刑事司法是公权力机关主导的刑事追诉程序,不能免除公权力机关的告知、释明、查证义务。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尤其是起诉和审判环节。因为量刑建议的协商,以及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终的落脚点,事实上是对证据的审查,主要围绕着证据展开。审判作为最后环节,量刑裁判时除告知、释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仍要就量刑建议产生的基础、过程、结果进行详尽审查,进而形成程序闭环,以强化证据知悉为抓手保障量刑建议公正。

  【本文系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规范量刑建议和量刑裁判关系研究”,课题编号GJ2025C03】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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