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发布首批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为东北振兴筑牢法治基石。2026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十五五”规划纲要,对扎实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作出新部署。东北地区各级法院将司法工作融入东北振兴发展大局,从产权保护、营商环境、民生保障、产业升级等多个方面,打出了一套司法服务保障东北振兴的“组合拳”。
春潮涌动黑土地,司法护航振兴路。在“十五五”开局之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平等保护经营主体、护航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方面,以鲜活的司法实践回应东北全面振兴的法治需求,为东北地区破解发展难题、激发发展活力、夯实发展根基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彰显了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坚定担当。
平等保护破壁垒,激活市场主体“一池春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坚决破除市场壁垒,严格落实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让国企与民企在法治框架下公平竞争、共同发展,为东北振兴注入强劲市场动力。
某民营企业诉某国有企业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某国有企业下属某实业公司拖欠某民营企业近2000万元承揽费用,却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使民营企业维权陷入困境。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案件事实,根据双方工作人员沟通情况及预付部分款项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支持某民营企业诉讼请求。该案的判决鲜明彰显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明确国有企业不得凭借优势地位拖欠账款,切实缓解民营企业资金链紧张、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提振民营经济信心提供了司法范本。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强调,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某热电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某热电公司作为国家能源集团控股的能源企业,因长期亏损陷入经营困境,还存在1.8万余名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关乎地方能源安全与民生供暖。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高效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等容量替代”“锅炉掺烧褐煤”等可行方案,同时以“现金发放﹢信托管理”的方式妥善解决职工持股问题,仅用98天便执行完毕重整计划,让企业在冬季供暖期前恢复生产。此案既推动了东北老国有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又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各方利益,实现了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效能与制度优势。
公正司法优服务,筑牢高质量发展法治屏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要求,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全过程,以柔性司法举措盘活市场资源,以司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为东北全面振兴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赤峰某大型钢铁企业是当地重点企业,直接带动8500人就业、间接关联3万余人生计,却因经营不善成为33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金额约3.4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摒弃“一封了之”的刚性执行模式,灵活运用“分段冻结”“活封活扣”等柔性手段,为企业预留经营周转资金,对核心生产设备实行动态监管,让企业“活下来、稳得住、能发展”。同时,法院建立“一案一策”调解方案,通过多轮“债权人—企业—法院”三方协商,推动22件案件达成执行和解,9件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超2亿元。此案以司法手段实现了保企业、保就业、稳民生的多重目标,充分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
河北某物流公司作为受票企业,因出票企业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行政复议却被税务机关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上游税务机关认定出票企业虚开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发票无法抵扣、补缴税费,二者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受票企业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据此撤销原判决,责令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申请。该案以司法监督畅通了企业纳税权益的救济渠道,规范了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为同类涉企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民生为本暖民心,让司法温度浸润黑土地
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法院将保障民生权益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以创新司法举措破解民生难题,兼顾法理与情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新时代司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东北地区人民群众。
沈阳某大学因建筑物返还问题,就11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背后还牵涉众多承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践行“就地解纷”理念,开展审前化解工作,联动业务条线部门与地方法院共同研判方案,向申请人精准释明法律解决路径,最终促成沈阳某大学主动撤回全部再审申请。此案做实“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高校诉讼程序权利的同时,充分考量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益,以实质解纷推动矛盾源头化解,为东北振兴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辽宁大连的夫妻债务集中清理案,为创业失败的普通家庭开辟了债务纾困之路。赵某、隋某夫妻因承包果园创业欠下25万余元债务,因经营无收益无力偿还,二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债务清理。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突破传统以个人为单位的债务清理模式,将夫妻债务作为整体处理,认定二人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基本条件,制定四年45期的还款计划,减免部分利息,同时保留家庭生活与子女教育支出,并设置“偿还一期即解除限高”的人性化信用修复机制。目前还款计划按期履行,此案不仅为县域经济中农民创业的司法保障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让司法温情照亮了创业家庭的重生之路。
创新赋能强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法治沃土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保护创新、服务产业升级,为东北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构筑坚实法治保障,让黑土地成为新质生产力培育的沃土。
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直击粮食产业品牌保护痛点。魏某某申请的大米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因与某米业公司在先专利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其仍两次以该专利为基础起诉某米业公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魏某某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赔偿某米业公司6万元。此案作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吉林大米”这一区域公共品牌构筑了司法“防护墙”,清晰界定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边界,其庭审经央视全程直播,超1700万人次观看,成为弘扬诉讼诚信、守护粮食安全的法治公开课。
胥某诉孙某、杜某、松花湖某分公司、松花湖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为东北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未成年人孙某在雪场滑行时与胥某相撞致其受伤,胥某索赔12万余元。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过错相抵规则,同时借鉴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认定孙某存在重大过失、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判决赔偿5万余元,明确滑雪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此案填补了冰雪运动司法裁判的部分空白,清晰划分了滑雪运动参与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边界,以精准司法服务推动东北冰雪经济安全、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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