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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儿不想恋爱,妈妈仍代她签下了婚介服务合同……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

她的妈妈却心急如焚

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

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

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

遇到了某婚介服务机构

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

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

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

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

果不其然

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

坚决不接受相亲

并要求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

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

婚介机构却表示

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

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

张妈妈在明知

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

仍以代理人的身份

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

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

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

而婚介机构在明知

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存在明显过错,

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

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法官说法


现今,家长代子女去“相亲角”找对象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不乏一些婚介服务机构“借机”推销婚介服务。在婚介服务机构“洗脑式”推销话术下,一些家长往往会出于焦虑心态代子女签下婚介服务合同。本案便是一起因家长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及费用退还问题。


一、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发生效力。


二、关于费用退还问题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绪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恋是家庭的要素。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成交业绩”,让寻求真爱变成套路。婚姻乃人生大事,家长为子女心切虽是情理之中,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理性的婚恋观,也提示大家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多看合同条款、少听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合同对服务形式、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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