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日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交通事故案件,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8000余元,车主无须担责。
2020年10月3日19时25分许,黄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车主系刘某娟),在途经省道324嘉禾县塘村镇增加村加油站路段时,因逆向行驶,与正常直行的原告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因调解不成,原告将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被告黄某负事故完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刘某娟虽是肇事车的车主,但其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刘某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刘某娟在本案中无需担责。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期内,且原告的合理损失在该公司承保的限额内,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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