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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施工内容与合同、图纸是否相符的举证责任探讨


一、隐蔽工程的概念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如房屋基础、钢筋、水电构配件、设备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

二、关于隐蔽工程的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该规范为全文强制性规范,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第3.3.4条规定: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没到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2.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3.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对“隐蔽工程”是否按照图纸施工存在争议的举证责任分析(一)依据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隐蔽检查记录确认“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2021)最高法民终613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多列鉴定项目计取价款问题。关于美好家园公司所述“GBF竹芯板固定抗浮筋”“柱帽中梅花拉筋”“承台内Φ12网片钢筋”工程不应计价问题,由于《审计证据汇总记录》未经覃家岗公司确认,美好家园公司依据该证据主张上述工程未施工,证据不足。《鉴定意见》基于上述工程系结构隐蔽工程以及施工资料中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钢筋隐蔽检查记录,判断上述工程已经实际施工并据此计取工程价款,并无不当。”隐蔽工程作为施工完成勘验现场已经无法进行勘验的工作内容,法官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根据《民诉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作为主张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按图施工承担举证责任。(二)有隐蔽验收记录的条件下,主张“隐蔽工程”未按照图纸施工的建设单位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对本诉的上诉请求部分。1.将土建调增446515.39元计入工程款是否有误的问题。鉴于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其依据《隐蔽工程报验单》《隐蔽验收记录表》的内容认定,《隐蔽验收记录表》与设计变更内容相符,且该项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内容有设计负责人和金鸿盛房地产公司的签章确认,能够说明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确定土建变更部分工程款造价为695749.81元(调增446515.39元),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金鸿盛房地产公司在二审中主张地下室防水工程实际仅施工了两层以及其不应当支付异议调增工程价款446515.39元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三)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施工资料证明隐蔽工程量已实际发生的,不予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中兴公司上诉认为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争议造价为:1.马凳筋和对拉螺杆争议造价340051.89元;2.土方清运及换填造价641773.97元;3.回填土外运3km及回运3km造价906534.49元。根据鉴定意见,中兴公司对于上述第1项和第2项争议造价提供了工程联系单、地基换填资料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且上述施工资料中无各单位盖章,其中板内马凳筋系隐蔽工程,现场无法核实;中兴公司对第3项争议造价未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双方意见不一致,现场不能判断施工期间施工场地能否堆土。因中兴公司系履行施工义务一方当事人,其不能提供相应施工资料证明上述工程量已实际发生,一审判决未将鉴定意见争议造价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妥,中兴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以上案例可以得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主张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按照图纸施工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资料有《隐蔽验收记录》、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照片等等,在施工单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隐蔽工程已经按图施工的情形下,建设单位主张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对于施工单位来说,“隐蔽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同时也要做好隐蔽验收工作,制作《隐蔽验收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验收。如果监理工程师拒不验收的情形下,也要将隐蔽前施工状态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并保留好提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的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主张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没有按图施工的举证责任更大,因为在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隐蔽验收记录就》的情况下,想要推翻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就需要有更加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通常建设单位管理中对这方面证据资料非常缺少。对比需要监理单位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做好监理隐蔽验收的工作,对于没有按图施工的不予验收并拍照留存,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如果擅自隐蔽,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则证明“隐蔽工程”按图施工由施工单位来承担。


文章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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