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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案件宣判

射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案件宣判
 

  1月7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宣判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该案系射阳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

  金某甲(男)与苏某某(女)于2018年1月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后生育男孩金某乙随男方生活,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双方登记离婚后,金某乙一直由苏某某抚养。现金某乙已年满8周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苏某某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甲与苏某某离婚后,虽约定金某乙随金某甲生活,但实际上长期由苏某某承担抚养义务,苏某某有固定工作,具有抚养能力,金某乙亦自愿随苏某某生活,金某乙随苏某某生活更利于其成长,苏某某要求金某乙随其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金某乙随苏某某生活后,金某甲依法负担抚养费。

  综上,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金某乙变更由苏某某直接抚养,金某甲自2021年1月起至金某乙年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金某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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