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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作为受益人应予补偿

在漂流景区好心帮忙疏通河道施救,自己的手机也因此进水损坏,景区本说有保险可赔,事后却翻脸不认,好心人钱先生无奈求助法院。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由受益人补偿。

  2020年7月31日下午,钱先生在漂流河道边观看游客漂流。不一会儿,钱先生发现从溪流上游下来的一艘漂流艇卡在了河道转弯处,溪流弯道处发生堵塞,后面有两艘漂流艇已经侧翻。钱先生见在场的一名安全员忙不过来,当即把手机放在溪流旁的干燥处,帮助安全员一起拖拽漂流艇,疏通漂流河道。

  施救过程中,因河道堵塞导致河水水位上涨,淹没了钱先生放置手机的位置,导致手机进水并出现故障。

  施救结束后,景区工作人员得知此情况,称公司有保险,手机维修费等费用会进行赔偿。钱先生听后便放下心中顾虑将手机拿去手机店维修。原本以为换个显示屏就好,不想花了480元换屏后,因为进水太多仍然不能使用,钱先生只能又花费2500元重新买了一个手机。随后钱先生打电话到景区商量赔偿事宜,可景区却说手机坏了是自己的责任,和景区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也不会赔,且钱先生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钱先生无奈向江山法院提起诉讼。

  江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漂流项目本身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户外活动,而且根据两名证人的证言,均认为事发当时漂流艇的堵塞程度确需其他人帮助疏导,故原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判断标准,符合常识常理常情,应当予以肯定。被告作为原告无因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还原告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手机损失2500元及维修费用48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官说法

  好心人做好事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社会期待的高尚行为,也是司法应予肯定和保障的正向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对好心人的补偿是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而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的补偿就会变成一种义务,保障了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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