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余某向原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资质周转向原告周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利息为固定月利率1.65%,每月付息3300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两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为原告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设立登记。2019年1月26日,周某依约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李某向周某出具收款确认书。李某夫妇依约支付了一年利息,但从2019年12月开始,便未再支付过利息。周某多次催收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诉求李某、余某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两被告在承诺的期限内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责任,且原告与两被告已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已取得两被告所有房产的抵押权,现两被告违约,原告依法有权对抵押房产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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