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8、9月份期间,刘某明知李某购买对公账户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分别注册成立三家公司,将上述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李某,所得赃款7500元被其挥霍。经查,刘某出售的其中一对公账户接收了汪某转账的被诈骗资金30万元,为上游违法犯罪人员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900余万元。2020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刘某。
另查明:刘某于2017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劣迹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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