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盗狗获利,丁某和王某决定去偷狗。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狗案,以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携带迷药、鸡爪、铁棍等作案工具,多次从建宁县到泰宁县大洋坪、上青乡等地,采用投喂绑有迷药的鸡爪和用铁棍击打的方式盗窃他人饲养的6条狗,后将所盗的狗出售给饭店,获利1800元,其中被告人丁某分得13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500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丁某和王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王某多次、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7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据此,该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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