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和其朋友周某、王某来到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被害人罗某家中,找其儿子冯某索债,索债未果后被告人姚某一气之下从自己车上拿来铁锤,然后用铁锤将被害人罗某家中的一张大理石餐桌砸烂,用脚踢坏一部液晶彩电,并将一张大理石茶几掀翻在地。
经宜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毁坏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63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姚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也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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